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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接入设计资质认证的申诉处理机制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6 16:53:06

1 为确保系统接入设计资质认证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与透明,保障申请方及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认证过程中出现的异议与争议,特制定本申诉处理机制。本机制旨在建立一个标准、高效的申诉渠道,明确申诉处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流程、时限要求及最终决策的监督执行,以维护资质认证体系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2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2.1 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所有向资质认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提交系统接入设计资质认证申请,并对以下任一环节或结果存在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 认证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 认证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标准、程序适用或评审人员行为。
  • 最终的认证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未通过认证、等级评定、认证暂停或撤销等)。
  • 2.2 基本原则

    申诉处理过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客观公正原则:由独立的申诉委员会进行调查与评审,确保处理结果基于客观事实和既定标准。
  • 程序规范原则:申诉的提起、受理、调查、评审与决定均须严格按照本机制规定的流程与时限执行。
  • 高效及时原则:设定明确的处理时限,避免申诉问题久拖不决,保障各方效率。
  • 保密原则:对申诉方提交的材料及申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非因法律规定或执行决议需要,不得向无关第三方透露。
  • 3 申诉机构设置与职责

    3.1 申诉委员会

    认证机构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并最终裁定所有申诉事宜。

  • 人员构成: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应包括认证机构管理层代表、行业技术专家以及法律顾问。委员会主席由委员选举产生。
  • 核心职责
  • 1. 接收并初步审核申诉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2. 组织对申诉事项的独立调查与取证。

    3. 召开评审会议,合议并形成最终申诉处理决定。

    4. 监督申诉决定的执行情况。

    3.2 申诉工作小组

    申诉委员会可下设一个常设或临时的申诉工作小组,负责申诉处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申诉材料的登记、归档与通知送达。
  • 协调调查过程中的信息沟通与资料调取。
  • 筹备评审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 4 申诉处理流程

    申诉处理遵循从提起、受理、调查到评审与决定的完整闭环流程,确保每个步骤都有章可循。其核心流程如下图所示,后文将对各环节进行详细阐述。

    flowchart TD

    A[申诉人提交
    申诉材料] -->B{申诉委员会
    形式审核}

    B -

  • 材料齐全合规 -->C[受理申诉
    并成立调查组]
  • B -

  • 材料不齐/不合规 -->D[一次性告知
    需补正内容]
  • D -->A

    C -->E[调查组开展
    独立调查核实]

    E -->F[形成调查
    报告与建议]

    F -->G[申诉委员会
    合议评审]

    G -->H{做出最终决定}

    H -

  • 申诉成立 -->I[责令原评审组
    重新评审/变更结果]
  • H -

  • 申诉不成立 -->J[维持原认证结论]
  • I & J -->K[送达申诉决定书]

    K -->L[申诉决定
    执行与监督]

    4.1 申诉的提起

  • 提起时限:申诉方须在收到相关认证决定通知或知悉异议事项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
  • 材料要求:申诉材料需清晰陈述申诉请求、具体事实、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申诉方需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4.2 申诉的受理

  • 形式审核: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材料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
  • 审核结果: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方发出《申诉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诉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期限。
  • 4.3 调查与核实

  • 成立调查组:申诉受理后,申诉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独立的调查组。
  • 开展调查:调查组可通过调阅原始评审记录、询问相关人员、组织专家复核或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调查过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 4.4 评审与决定

  • 合议评审:申诉委员会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会议应充分讨论调查结果和申诉方的陈述,必要时可邀请申诉方到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 最终决定:委员会在合议基础上,以投票方式做出最终决定。决定类型包括:
  • 申诉成立:认定原认证过程或结论存在错误或不公,责成原评审组重新评审或直接变更原认证结论。
  • 申诉不成立:维持原认证结论。
  • 送达决定:最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申诉决定书》)载明决定理由和依据,并在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方。
  • 5 申诉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 决策执行: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认证机构必须执行。若决定为重新评审,原评审组应依据决定中指出的问题进行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新评定。
  • 监督机制:申诉工作小组负责跟踪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申诉委员会汇报。任何对决定执行不力的行为,都将被视为重大违规,由委员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档案管理:所有与申诉相关的材料、调查报告、会议纪要及决定书均需严格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查阅与复审。
  • 6 附则

  • 本机制由资质认证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认证机构原有的相关规定若与本机制冲突,以本机制为准。
  • 认证机构应定期(如每两年)对本机制的有效性与适用性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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