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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水土保持监理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6 13: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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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水土保持监理活动,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及《海南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活动的单位,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水土保持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条(管理主体)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质审批与监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资质分级)

资质分为甲、乙两级:

  • 甲级:可承担省级以上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
  • 乙级:可承担市县审批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
  • 第五条(甲级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需同时满足:

    1. 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固定办公场所≥300㎡;

    2. 专业技术人员≥15人,其中水土保持专业≥5人,高级职称≥4人,监理工程师≥6人;

    3. 近3年完成至少3个省级以上项目监理,无重大质量事故记录。

    第六条(乙级申请条件)

    1. 注册资金≥200万元,固定办公场所≥150㎡;

    2. 专业技术人员≥8人,水土保持专业≥3人,中级职称≥4人;

    3. 技术负责人需具备5年以上水土保持相关经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材料要求)

    提交申请表、法人证明、人员资格证书、业绩证明及信用承诺书。

    第八条(审批流程)

    1. 甲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水利部备案;

    2. 乙级:市县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动态核查)

    每3年开展资质复审,重点核查人员在职情况与项目质量。

    第十条(违规处理)

    对转包资质、数据造假等行为,视情节处以警告、降级或撤销资质,并纳入信用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海南省水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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