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作业,环境复杂、风险极高,人员的专业资质与科学配置是安全防线的基石。许多从业者或管理者常问:到底需要配哪些人?数量多少才达标?标准依据是什么?本文将结合国家法规与行业标准,为您系统梳理。
一、核心框架:“三项岗位人员”与持证上岗
煤矿井下施工人员的资质配置,核心围绕“三项岗位人员”展开,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这三类人员均需经专门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方能上岗,这是法律强制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五职”矿长: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懂安全生产技术的“五职”矿长,即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他们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核心。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远不止矿领导。它包括企业安监处长、总工程师、各专业副总工程师,以及安监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部门的专职管理人员。以一个小型煤矿(如年产能9万吨)为例,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最低配备数就不少于5人。
3.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设备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原安监总局第30号令明确规定了10个煤矿特种作业工种: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电钳工)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井下爆破工)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监测电工)
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瓦斯检查工)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安全检查工)
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主提升司机)
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瓦斯抽采工)
煤矿防突作业(防突工)
煤矿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
二、配备数量的具体参数与计算逻辑
人员配置绝非“拍脑袋”,而是基于生产规模、采掘布置、设备数量及班制等因素科学计算的结果。以下是一些关键岗位的配备标准示例:
按岗位与工作地点配置:
瓦斯检查工:要求每一个工作地点(回采、掘进、维修点)每班至少1名,还需考虑轮休和全矿井巡查人员。
安全检查工: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要求每班至少1名,同样需配备轮休人员。
按设备与作业单元配置:
井下爆破工:在年产9万吨的矿井中,最低配备不少于8名(通常掘进与回采各配置4名)。
提升机操作工:对于大型提升绞车(滚筒直径1.2米以上提人、1.6米以上提料),每台绞车配备的操作司机不少于4名。
探放水工:钻机队需按“4人/台·班”为基础,结合三班制和轮休系数(通常按1.5倍)进行计算。例如,至少拥有3台钻机(2个掘进面、1个回采面)的矿井,其探放水工配备基数约为:4人/台·班 × 3班 × 1.5 × 3台 = 54人。
按系统与队伍配置:
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人员配备需覆盖井下巡检与地面监控中心。有标准建议,通风综合队井下部分按“2人/班×3班×1.5”配备,加上地面瓦斯监控中心全员,总数通常不少于8人。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电钳工):在综掘队,配备数量与掘进机台数挂钩,计算公式可参考“(3人/台·生产班×2班 + 2人/台·检修班×1班) × 1.5 × N台”。
三、政策规范演进与专业化延伸
近年来,国家政策与规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日益精细化和专业化。
《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强化技术管理:新规不仅重申了“一正三副一总工”(即专职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的核心配置,更强调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要求配备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主体专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针对重大灾害的专项配备:对于灾害严重的矿井,要求设立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并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例如:
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井需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冲击地压矿井需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需配备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这体现了从“通用配置”到“精准防控”的治理思路转变。
四、动态管理与核心要义
人员的配置并非一劳永逸。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并定期组织复训,以更新其知识与技能。配备标准的根本目的,是确保每个关键岗位、每个作业班次都有足够数量且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人员在岗,从而形成无缝衔接的安全责任链条。
简言之,井下施工资质人员的配置,是一个融合了法规强制底线(持证)、科学计算参数(数量)和风险精准应对(专业分工)的复杂系统。忽略任何一环,都可能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