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是衡量其是否具备保障矿山安全运行核心能力的关键标尺,其要求与标准体系严密而具体,贯穿于知识、能力与履职全过程。
一、 考核的核心框架:知识与能力并重
考核并非简单的知识测试,而是对主要负责人综合安全管理素质的全面检验。根据相关考核要求,其内容主要分为“安全生产知识”与“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两大模块。
在安全生产知识方面,考核要点系统且深入。首要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深刻把握,特别是《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主要负责人七项法定职责的规定,以及《刑法》中涉及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有关法律责任。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规章、规程和主要灾害防治标准。知识体系还涵盖从安全准入、责任制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到安全投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乃至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职业卫生管理的全链条要求。这意味着,一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熟悉法规的政策通晓者,也是精通专业的技术明白人。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则更侧重于实践与应用。它通常通过案例分析等形式,考察主要负责人在面对瓦斯、水、火、顶板、冲击地压等典型重大灾害时,是否具备精准的风险辨识评估、科学的决策指挥和有效的应急组织能力。这要求其不仅能“知”,更要能“行”,能将安全理念转化为具体的规划、组织与管理行动。
二、 具体考核要求与量化参数
考核要求在许多环节都有明确的具体标准。例如,在安全培训方面,主要负责人自身必须接受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同时其核心职责之一是“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在安全投入与设施管理上,有硬性规定。煤矿企业使用的安全设备必须全程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建立台账和追溯制度。采煤、掘进、通风、排水、防突等关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标、行标。这杜绝了因投入不足或设备落后带来的原生风险。
风险与隐患的动态管控是考核的重中之重。法规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要负责人必须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覆盖各系统和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至少一次分析评估。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仅需制定专项治理方案,还必须依法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双报告”。存在17种法定重大隐患情形时,必须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并彻底消除隐患。
考核方式也趋向严谨。以山东省的实践为例,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管理能力面试两部分,顺序进行,两者均合格方为通过。知识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题库,计算机随机生成试卷,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时间120分钟。面试则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申请人岗位情况命题,综合评价其管理能力。任职者需在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考核申请。
三、 政策强化与履职记分:持续的压力传导
近年来,国家政策持续加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煤矿安全法治化治理进入新阶段。它明确要求煤矿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提高了对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要求,规定必须配备“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特定灾害严重矿井还需增设专职副总工程师。这从组织架构上确保了管理责任的落实。
更为强有力的约束是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的推行。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对矿长(即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量化记分。记分情形具体明确,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未每月组织全覆盖隐患排查、未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发现重大隐患未报告等。记分遵循“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原则,并与行政处罚联动,记分结果录入统一系统,形成对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持续、动态监督档案。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还将由监管监察机构直接对矿长进行专项考核记分。这种制度将法律责任的追究,前置并细化为日常履职的量化评价,极大地增强了主要负责人的遵纪守法和履职尽责意识。
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是一个融合了法规知识、专业技术、管理实践和持续履责评价的严密体系。它不仅仅是一张“资格证”,更是一份动态的“责任状”,时刻提醒着煤矿安全的“关键少数”,必须将安全发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真正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