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工程建设领域,资质挂靠是一种常见但法律关系复杂的经营模式。其中,税费的承担问题往往是挂靠双方争议的焦点,也直接关系到各方的切身利益与法律风险。要厘清这个问题,必须从税法规定、合同约定与司法实践三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
一、法定纳税义务人:被挂靠方是原则
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判定纳税义务人的核心标准在于对外经营的名义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具体而言,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以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这一原则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并被后续的税收征管实践所延续。这意味着,在典型的电力工程挂靠中,由于项目是以具备资质的被挂靠电力企业名义签约、收款并对外负责,税务机关在法律上认定的纳税义务人首先是被挂靠企业。无论挂靠双方内部如何约定,此法定纳税义务都不因合同条款而转移给挂靠方,税务机关只会向被挂靠企业追缴税款。
二、合同内部约定:税费的“实际承担”与追偿
尽管法定纳税人是被挂靠方,但在挂靠合同内部,双方通常会就税费的实际经济负担进行约定。常见的模式是,挂靠方(实际施工方)在结算工程款时,需向被挂靠方支付一笔涵盖“综合税费”的挂靠费或管理费。例如,合同可能约定挂靠方按工程总价的特定比例(如5%)支付费用,其中明确包含了需由被挂靠方代缴的税款部分。从财务处理上看,被挂靠企业收到业主工程款后,需按规定确认收入并计提、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等。而被挂靠企业缴纳的这些税款,其后往往会依据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挂靠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或要求挂靠方另行支付,从而实现税费成本的内部转移。
这种内部约定在发生纠纷时能否得到司法支持,存在不确定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核心审查点在于被挂靠方是否就案涉工程实际缴纳税款以及具体金额的证据。如果被挂靠方能提供完税证明,且合同约定清晰,法院可能支持其向挂靠方追偿已缴税款的主张。但需注意,若挂靠合同本身因违反《建筑法》等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其中关于管理费(常包含税费)的条款也可能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因为收取管理费可能被视为出借资质的违法所得。
三、关键税种与参数参考
电力工程挂靠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对于一般计税项目,目前增值税税率为9%。在工程所在地预缴时,通常按不含税收入的2%预征。计算公式可参考:预缴增值税 = (收到的工程结算款 / 1.09) 0.02。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与项目利润相关。在挂靠模式下,被挂靠企业通常会将挂靠项目发生的合规成本票据(如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纳入自身核算,用以冲减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综合税费率:在实践中,挂靠双方为简化结算,常约定一个包干的“综合税费”率。这个比例并非法定税率,而是基于历史经验、项目毛利预测和各项税负总和估算出来的一个内部结算参数,例如合同约定为工程总价的3%作为综合税费。但这绝不意味着实际税负固定为此比例,最终仍以税务机关的征收为准。
四、最新政策与风险警示
随着税收监管的强化,针对挂靠经营的税务合规要求日益严格。国家税务总局及地方税务局通过金税系统,对“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流(或服务流)”的一致性进行严密监控。任何不一致(如资金支付给挂靠方个人,但发票由被挂靠方开具)都可能引发虚开发票或逃税的稽查风险。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的相关税收征管口径进一步强调了被挂靠方的全面责任。有地方政策要求,若存在挂靠事实,必须明确“被挂靠方作为纳税主体、被挂靠方作为发票开具方、被挂靠方作为证据保存方”的三原则,并可能需要在电子税务局进行专项备案,上传包括挂靠协议、项目合同在内的证据链,以备十年稽查。这实质上是从征管程序上固化和重申了被挂靠方的法定纳税义务和首要责任。
结论与建议
对于“电力资质挂靠合同中,税费具体由哪一方承担?”这一问题,答案具有双重性:
对外(对税务机关):法定的缴纳义务人是被挂靠的电力企业。这是基于税收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因内部协议而改变。
对内(挂靠双方之间):实际的经济负担通常通过合同约定转移给挂靠方,以挂靠费、管理费或工程款坐扣等形式实现。
对于挂靠双方而言,最为关键的是:
1.合同约定务必明确:应在挂靠协议中清晰列明税费的计算方式、承担主体、支付时间以及被挂靠方提供完税凭证的义务。
2.证据保存必须完整:被挂靠企业应妥善保管所有与项目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成本发票及完税证明,这是日后结算和应对潜在纠纷的核心依据。
3.流程合规不容忽视:务必确保业务的“四流一致”,所有款项收支、发票开具均应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进行,以最大限度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忽视法定责任与内部约定的区别,或将税费承担问题简单化、口头化,都可能为日后埋下巨大的财务与法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