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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程勘察资质动态监管实施细则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4 11: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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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工程勘察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勘察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闽建许〔2025〕2号)以及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机制的要求,结合本省工程勘察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由本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工作。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授权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对其辖区内工程勘察企业开展的资质动态核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工程勘察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遵循“动态监管、协同联动、信用约束”的原则,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核查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核查范围涵盖由本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第五条核查采用重点核查、点对点核查与随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重点核查对象包括:

1. 两年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

2. 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3.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聘用的执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吊销注册的企业,以及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执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二)点对点核查对象主要包括上级部门或同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协助核查的企业,以及经系统查询人员配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

(三)随机核查对象为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此原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审批部门。

第六条核查内容主要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及相关规定,重点核查企业人员配备情况,主要包括:

1.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2.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第三章 职责分工与工作机制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并具体负责由省厅审批的资质动态核查。其职责包括统筹政策制定、系统建设、跨区域协调及组织省级督查。

第八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工作,并具体负责本部门所批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其职责包括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展动态核查、施工许可限制及整改督导。

第九条建立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机制。

(一)行政许可处:负责资质动态核查机制建设,资质异常标注及整改管理。

(二)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对资质异常企业加强质量安全督查频次。

(三)科技设计处:负责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条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进行。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资质审批政务服务系统对已批资质的企业人员,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数量进行系统自动锁定与预警。

第四章 核查程序与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动态核查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应从“勘察设计双随机检查系统”中随机抽取,检查过程应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对核查中发现人员等条件已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资质审批部门依法撤回相应资质许可。

第十三条强化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综合应用。核查结果应与企业承揽工程、实施项目监管、办理资质许可、行业支持政策等关联。例如,对资质异常的企业,可在招投标环节予以限制,并在施工现场实施差异化监管,加大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工程勘察资质动态核查应与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相衔接。对在资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应一律停工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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