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资质挂靠项目亏损,谁该为这个“烂摊子”买单?这是一个在工程建设领域屡见不鲜却又争议不断的难题。表面上看,是实际施工的挂靠人因管理不善导致亏损,但深究其责,往往牵扯到资质出借方(被挂靠单位)、项目发包方乃至行业监管体系。要厘清这团乱麻,不能仅凭感觉,而需依据法律规则、合同约定和过错原则进行精细化的责任切割。
核心责任框架:过错原则与合同相对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因资质挂靠行为本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的所谓“内部协议”或“合作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亏损发生后责任无法划分。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合同相对性原理来判定责任归属。
简单来说,责任的“第一责任人”通常是挂靠项目的实际控制者——挂靠人。作为项目的实际经营者和受益者,其应对施工管理、成本控制、工程质量等环节负责。因挂靠人自身的管理混乱、技术不足或决策失误直接导致的亏损,理应由其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有实务案例显示,在此类纠纷中,法院判决挂靠人承担全部或主要损失(比例可达80%-100%)的情况较为常见。
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边界:从“连带”到“补充”
那么,出借了“金字招牌”的被挂靠单位就能高枕无忧了吗?绝非如此。被挂靠单位的责任与其过错程度紧密相关,且可能面临不同性质的责任。
1.对发包方(建设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是被挂靠单位最需要警惕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对于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如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在性质上被视为共同侵权责任。这意味着,一旦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发包方损失,发包方有权要求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一同赔偿,且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这是法律对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一种严厉惩戒。
2.内部追偿与过错分摊:在被挂靠单位向发包方或其他第三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其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挂靠人进行追偿。追偿能否成功以及能追回多少,取决于被挂靠单位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如果被挂靠单位仅仅出借资质,对项目完全不管不问,未尽到任何形式的管理或监督义务,那么法院在审理其向挂靠人的追偿诉讼时,可能会因其存在过错(如疏于监管)而酌情减少挂靠人的赔偿比例,甚至判令被挂靠单位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反之,如果被挂靠单位能证明已按内部约定提供了必要支持且无过错,则更可能获得法院对全部直接损失(如已垫付的工程款、被判决支付的赔偿金)追偿请求的支持。但对于其主张的律师费、利息等间接损失,法院的支持则较为谨慎。
发包方的“明知”与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责任的划分并非与发包方无关。如果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过程中,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挂靠施工,那么根据诚信原则,发包方也可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的“明知”可能会成为减轻被挂靠单位责任的因素之一。
政策与数据视角下的规范解读
从行业治理角度看,资质挂靠一直是主管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其背后反映的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市场秩序的深度关切。虽然直接的“白皮书”数据难以获取,但可以从相关司法大数据分析和行业报告中窥见端倪:涉及挂靠纠纷的案件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索赔占比很高,且被挂靠单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这从侧面印证了当前司法政策倾向于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来遏制挂靠这一违法行为。
国家近年来持续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出借资质、挂靠等)纳入信用记录,并与招投标、资质审批等挂钩。这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政策,旨在从源头上提高被挂靠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轻易出借资质。对于挂靠人而言,随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税收监管的加强,其通过挂靠模式转移风险、逃避责任的生存空间正在被持续压缩。
结论与启示
公路资质挂靠项目亏损的“买单”问题,答案并非唯一。它呈现出一个动态的责任链条:
对外责任(对发包方等第三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常需就质量问题等承担连带责任,被挂靠单位风险巨大。
内部责任(挂靠双方之间):原则上由过错方承担。挂靠人作为实际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被挂靠单位若存在监管失职,也需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其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挂靠人追偿直接损失,但过程受自身过错制约。
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最根本的启示在于:必须彻底摒弃“挂靠”这一违法经营模式。对于施工方,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升自身资质和能力;对于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必须强化内部风控,杜绝以任何形式出借资质,并切实加强对合作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否则可能“得不偿失”,面临重大的法律与财务风险。唯有各方都恪守法律与契约精神,才能构建清朗的建筑市场环境,让每一个项目盈亏的责任都清晰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