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福州市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督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地下工程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安全防护设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条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论证、审查和验收。
第二节 施工机械与起重吊装
第九条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在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起重吊装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区域,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严禁在恶劣天气下进行起重吊装作业,不得在软基或倾斜地面上直接进行吊装作业。
第三节 地下管线保护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所有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动土作业前48小时应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并在机械开挖时安排专人监护。
第十二条发生地下管线破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在1小时内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节 文明施工与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系统,对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对裸露地面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污染。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