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徽省,负责监督与管理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及相关市场行为的主体是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原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及其下属的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这是一套由省级主管部门宏观统筹、专业监督机构具体执行的监管体系,其职责、依据和具体工作内容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为支撑。
一、核心监管机构及其法定职责
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其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而言:
1.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作为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政策制定、宏观监督和资质管理。其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制定本省管理规定等。
2.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作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直属并委托的专业机构,是监管职责的具体执行者。其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该机构设有固定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如0551-64679368),履行具体的监督服务职能。
二、监管依据与核心标准
监管工作严格依据国家及本省的多层次法规与标准展开,确保了监管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国家层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人防办制定的《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其中,《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市场行为是否规范、监理工程有无质量问题等,并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省级层面:核心依据是《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皖人防〔2020〕63号)。该办法将监理单位明确为“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之一,并规定对其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监督内容,例如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情况、监理规划与细则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对材料和设备的进场审查、对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情况,以及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的签发与复查等。
三、监管内容与具体实践
监管并非局限于资质审批,而是贯穿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尤其聚焦于监理单位的现场履职行为。
1.对监理单位市场准入与行为的监管:根据规定,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优选具有相应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单位在开展业务前需按规定备案,任何单位不得设置障碍。在安徽省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是重点之一,常见问题包括技术交底不规范、监理日志记录不详实、旁站记录内容缺失等。
2.对监理工作质量的实体与行为监督:质监机构通过受理监督申请、制定监督计划、实施现场检查、处理质量问题、组织工程验收等一系列程序开展工作。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出具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质量评估报告》是必须提交的关键文件之一。监督机构会现场查验监理工作成果,确保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符合规定,工程实体质量无重大缺陷。
3.利用信息化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安徽省正在依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强化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管,这自然也包括对监理工作环节的线上监督与信息追溯。
四、结合政策与数据的规范解读
从近年来的检查数据和政策导向可以看出监管的侧重点和成效。例如,安徽省2024年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覆盖了95个项目,发现的问题中涉及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不严,其中就包括监理单位。这反映出监管不仅关注“有没有资质”,更关注“如何履责”。检查情况也显示,通过强化监管,人防工程建设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数量逐年降低,总体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向好。
参照《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兄弟省份的类似规定,可以进一步明确监管趋势:对于未委托人防专业监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受理报监,人防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凸显了专业监理在法定程序中的不可或缺性,也从侧面强调了主管部门通过关键程序节点进行监管的力度。
在安徽,对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管是一个由省国防动员办公室领导、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的系统性工程。监管链条从企业资质许可、市场行为规范,延伸到施工现场每一环节的质量行为监督,并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具体的检查参数和信息化手段作为支撑,共同构成了确保人防工程“地下长城”质量安全的重要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