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变化一:强制监理范围持续收缩,自管模式与保险替代兴起
自2018年住建部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应当委托监理”的条款后,多地针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项目明确取消了强制监理要求。 例如,对于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或仓库(包括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仓库),建设单位可实行自管模式,并自行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这一变化在深圳、山西、广州、北京、成都、上海、厦门等地已通过地方文件落地,标志着监管思路从“一刀切”强制转向基于项目风险的分类管理。 以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为代表的“保险+服务”模式(TIS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正在政策推动下,成为保障工程质量的新选项,部分替代了传统监理的监督职能。
核心变化二:资质与人员管理深化改革,门槛与竞争同步演变
在行业准入方面,政策呈现出“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强化业绩信用评价”的双重导向。 但与此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要求却在提高。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专业资质甲级的企业,其技术负责人需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设工作经历或工程类高级职称。企业需拥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等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需满足配备表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资格也出现重要调整。根据2020年发布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总监理工程师不仅可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也可由符合规定的其他工程技术、经济类注册人员担任,这拓宽了人才来源,但也加剧了跨专业竞争。 2024年以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放宽(如专科毕业年限缩短、专业限制放宽),导致报考人数激增,预计未来五年注册监理工程师总数将突破80万人,行业人才储备增加的内部竞争也将进一步加剧。
核心变化三:监管技术手段与履职要求全面升级
数字化、实名制与信用体系成为监管新常态。政策要求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并运用电子围栏、定位等技术加强到岗监督。 多地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推行“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抽检”的三级责任落实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动态核查机制。 在履职层面,监理报告制度得到强化,明确监理单位在已尽到监管义务并按规定履行报告责任后,可依法免除相关责任,这既是对监理的赋权,也是压实其过程记录责任。 监理职责正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延伸,政策鼓励覆盖项目策划、设计、运维等阶段,超越传统施工监理范畴。
核心变化四:取费市场化与信用体系挂钩,遏制恶性竞争
针对长期存在的“恶性低价竞争”问题,最新政策着力推动监理服务价格市场化。一方面,逐步撤销指导价,允许优质优价;要求各地造价管理部门或监理行业协会采集并发布代表性项目的监理服务招投标价格信息,作为招标参考,以抑制不正当低价投标。 更关键的是,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平台正在构建中,旨在整合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数据,对监理企业及个人进行实时信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招投标、市场准入直接挂钩。 部分地方(如成都)还试行设立监理费用专户,由建设单位在办施工许可前将监理费存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履约考核结果(如总监变更、人员到岗率等)通知银行支付,从支付端保障监理的独立性和服务质量。
核心变化五: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与监理主体责任双双压实
政策法规链条日益清晰,双向压实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上位法修订精神在地方细则中得到贯彻,突出强调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为监理履职提供必要条件,按合同授权,并定期对监理服务进行履约评价。 对于监理单位,则要求其严格落实合同登记备案(防止阴阳合同)、加强内部巡查考评、确保关键人员到岗履职。 监管层面,严厉打击“挂靠监理”、“同体监理”、“只签字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两场联动”(市场与现场联动)实施联合惩戒。 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了从源头到过程、从企业到个人的全方位责任追究网络,推动监理工作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