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审批、动态核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市住建局的委托和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审批与监管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遵循“规范审批、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惩防结合”的原则,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与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条件划分为不同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七条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工程业绩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 人员考核要求
1. 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及以上不同单位的资质申报。
2. 注册建造师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第十条 企业业绩认定
1. 企业申请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批的资质,其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
2. 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地级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第十一条 个人业绩认定
1.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且信息完整。
2. 由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其个人业绩除需满足上述平台要求外,还将进一步核查其完成业绩期间的任职经历(含社保)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严厉打击弄虚作假
市、区住建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盗用冒用人员信息,提供虚假承诺、资历、业绩、证书、发票或证明材料等行为。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1. 建立人员管理与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实施动态核查。
2. 对主要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变更异常等情况的企业实施重点核查。
3. 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将在“三库一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信息,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异常标注;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将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4. 各区住建部门对于不满足资质标准但已承揽工程项目的企业,要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四条 注册人员管理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时,对频繁变动执业单位的注册人员,原则上不予认定。一旦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住建局将采取预警提示、约谈、动态核查等措施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企业与人员。
第十五条 业绩入库审核
各区住建部门在受理业绩入库申请时,须严格审核项目基本信息与施工许可等资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或删除,所有数据变化记录需永久保存。市住建局将通过执法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并对提交或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依法查处,公开其不良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广州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