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变化:从“保证金”到“基金”
旧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在改革前,中国确实实行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企业需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一笔由政府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核定、监管的保证金。这笔钱在矿山未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时,由政府用于代为治理。
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企业资金被长期占用,成本较高;政府监管成本高,资金使用效率低;退还程序复杂等。
新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2017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核心内容:
1.取消保证金制度:全面停止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2.建立基金制度:要求矿山企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3.基金性质:该基金是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治理恢复资金。
4.计提与管理:
企业需在银行单独设立基金账户。
按照满足实际治理需求的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治理费用、治理计划,足额计提基金。
计提方式:可按年度或按季度计提,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计提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必须确保满足方案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方案审查和监督来确保其合理性。
5.使用范围: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包括: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治理恢复工程。
矿山损毁土地的复垦。
与治理恢复工程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6.监管措施:
企业责任:企业是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须按规定计提、使用基金,确保资金到位。需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基金计提、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
政府监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履行治理恢复义务和基金计提使用情况。主要手段包括:
严格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检查方案执行和基金使用。
对未履行义务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等),并将企业纳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建立基金账户的统计、监测和预警机制。
7.新旧衔接:对之前已缴纳的保证金,要求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一次性返还给企业。返还后的资金可用于已产生治理恢复费用的支出或转入新设立的基金账户。
当前有效的管理办法核心要点(基于基金制度)
1.法规依据:主要依据《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以及上述六部委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
2.责任主体: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法定义务人。
3.资金来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企业设立、计提和管理)。
4.计提基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治理工程量和费用预算。
5.监管核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基金的足额计提与合规使用。
6.信息公开: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严厉惩处:对不履行义务、不按规定计提使用基金、治理恢复不达标的企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
目前中国不再实行传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自2017年起,取而代之的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该制度的核心文件是《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
核心精神是: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设立并计提专项基金用于治理恢复;政府强化方案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操作
查询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各省会依据国家指导意见制定更具体的操作规定。
查阅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的政策解读和相关通知公告。
关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执行要求,这是基金计提和使用的基础。
希望以上信息能清晰解释中国当前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管理的政策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