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性法规依据
河北省建筑资质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河北省建筑条例》。该条例明确了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权限,规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分级管理权限内履行职责。条例将建筑活动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并确立了建筑许可制度,要求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资质审批与许可管理
1.施工许可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2.专项资质管理:对于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等专项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立甲、乙级,特定地区经批准可设丙级。资质申报需提供资质申请表、单位批准设立文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技术人员证明等材料。
3.资质升级机制:已取得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正式级别2年以上的单位,在两年中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高度在60米以上的幕墙工程设计并验收合格,且未发生设计质量事故的,可提出资质升级申请。
三、资质批后动态监管机制
河北省建立了完善的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批后监管。
1.资质常态预警机制:依托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自动比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专业、数量与资质标准要求,对不满足条件的企业在相应资质项后标注“资质预警”,并每月对外公布。
2.资质动态核查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企业资产、人员、设备等情况的动态核查。核查范围区分重点核查企业(核查比例100%)和一般核查企业。
3.异议处理程序:企业对“资质预警”或“资质异常”标注有异议的,可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并附证据材料,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四、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河北省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
1.评价体系构成:信用评价基准分为60分,满分100分,评价内容包括项目信用信息(履约信息、不良信息)、企业信用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2.评价实施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或评价结果应用。企业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信用信息。
3.评价原则: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配套规范性文件体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建筑资质监管体系:
《河北省燃气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河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及《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修订)《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2025年发布)《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24年发布)六、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理
1.资质异常后果: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及时整改,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核仍不满足资质标准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刑事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遵循《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监管体系建设
河北省建筑资质监管体系以《河北省建筑条例》为基础框架,通过建立资质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结合信用评价管理,形成了覆盖资质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全链条管理体系。监管方式从传统审批向信用监管、动态监管转变,体现了“宽进、严管、重处”的建筑市场监管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