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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借用情形下工程质量责任如何认定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1-15 17:15:08

在建设工程领域,资质借用(挂靠)情形下的工程质量责任认定主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则,核心原则是出借方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一、合同效力与责任基础

1.施工合同无效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等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2.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定性

发包人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遭受损失时,可要求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被挂靠方)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包括: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的,对工程质量损失与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出借资质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发包人可主张出借方与借用方对质量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二、责任主体及范围

    1.责任主体

  • 出借方(被挂靠企业):需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首要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
  • 借用方(实际施工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 2.责任范围

  • 民事赔偿:包括修复费用、返工损失、工期延误赔偿等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直接损失;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1.挂靠关系的识别

    需综合证据判断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 实际施工人无资质或以个人名义施工;
  • 出借企业未参与工程管理,仅收取管理费;
  • 合同印章由实际施工人控制,存在私刻公章行为。
  • 2.表见代理的风险

    若实际施工人以出借方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采购材料),第三人善意信赖其代理权的,出借方需承担合同责任。

    3.工程款请求权限制

    出借方未实际施工的,因合同无效且缺乏请求权基础,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例参考】:

    >B建设公司出借资质给罗某某承接酒店工程,罗某某私刻公章签署材料合同。工程烂尾后:

  • 材料商索赔:法院认定B公司构成表见代理,承担合同支付责任;
  • B公司索要工程款:因未实际施工且合同无效,其主张被驳回。
  • >结论:出借方既面临对外赔偿责任,又丧失工程款请求权。

    |责任类型|法律后果 |

    |--|-|

    |连带赔偿责任| 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工程质量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行政处罚| 罚款(合同价款2%-4%)、停业整顿、吊销资质 |

    |合同权利丧失| 出借方无权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仅可依《司法解释》追索劳务成本 |

    |第三方责任风险| 出借方可能因表见代理承担材料款、分包款等合同债务 |

    避免资质借用的核心在于严守资质管理制度,否则将面临"得不偿失"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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