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背景与核心质疑
本公司于近期参与的建筑设计资质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未获通过。经详细研读公示的专家审查意见,并结合行业标准与实践,我们认为本次评审在专业性、公正性及程序规范性方面存在若干疑问,可能影响了评审结论的客观与公允。
本次申诉的核心,并非简单表达对结果的不满,而是基于事实与规则,对评审专家是否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操作、其专业判断是否偏离行业共识提出合理质疑。
二、对专家评审专业水平的质证与分析
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是确保资质审查公正的基石。在本案例中,我们观察到评审意见在以下几个方面可能未能体现应有的专业水准:
1.对资质标准理解的僵化与偏差: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对甲、乙、丙三个级别在注册资本、人员配置、工程业绩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评审意见对我司一项单位工程造价为980万元的已建成项目不予认可,其理由较为模糊,仅以“业绩规模与标准要求存在差异”一带而过,未能参照“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这一甲级标准核心指标所允许的常规浮动区间或行业惯例进行综合考量。这种对标准条文过于机械的理解,未能体现专家应具备的实践经验和专业判断力。
2.对人员专业构成评审的主观性:资质标准要求单位技术骨干人员应包含建筑学、环境艺术、结构、电气、给水排水等多个专业。我司提交的人员资料完全满足乙级资质对专业配置的要求,但评审意见中却指出“部分专业人员从业经历与申报业务关联度不足”,此论断缺乏具体、客观的指证依据。这种依赖于专家个人主观印象而非客观事实的评判,与“评审标准设置模糊,全凭现场专家主观打分”的违规情形具有相似性,损害了评审的客观基础。
三、对评审程序与潜在公正性风险的关切
除了专业性质疑,评审过程的规范性也直接关系到结果的公正。我们关注到以下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程序性疑点:
1.评审尺度不透明与自由裁量权滥用:专家审查意见未能详细说明否决项所依据的具体技术参数或比对过程,尤其是在技术方案部分。参照其他案例,例如某投诉中被指出的“评分标准设置模糊,全凭现场专家主观打分”问题,本次评审也存在类似风险,即缺乏可供复核的、统一的客观标尺。这为专家基于非专业因素作出判断提供了空间,可能变相排斥了合格的潜在申请人。
2.未能有效识别并规避利益冲突:尽管尚无直接证据表明本案专家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但评审机制本身对于如何确保专家与所有申报企业均无潜在利害关系,缺乏主动、透明的核查与公示环节。评标专家因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联而未回避的案例时有发生,这警示我们必须对评审环节的独立性保持高度关注。例如,某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因隐瞒与中标方的合作协议而受到处罚,凸显了利益冲突审查的重要性。
四、结论与申诉请求
我们认为本次建筑设计资质的专家评审意见,在专业性、规范性和潜在公正性方面存在合理疑点,可能未能准确反映本企业的真实实力与水平。为此,我们郑重提出以下申诉请求:
1.请求复审:恳请主管部门指定新的专家组,对本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重新评审。
2.要求释明:请求原评审专家或组织方就前述质疑点,特别是业绩认定的具体标准、人员专业关联度的评判依据等,提供书面的、详细的解释说明。
3.程序核查:建议对本次评审的专家抽取、评审过程记录等进行复核,以确保程序正义得到严格执行。
我们相信,通过规范的申诉程序,能够厘清争议,促使资质评审工作回归其客观、公正、专业的本源,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