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文本解读: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JMBG2025028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
江建〔2025〕192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市场主体,纳入本标准评价范围。
第三条 评价标准涵盖建筑市场的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质量检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等八类企业。
第四条 评价标准涵盖八类企业,共七套标准,分别为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表),工程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表),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表),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评价标准(F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评价标准(G表)。
每套企业标准根据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表1)、不良行为信息表(表2),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行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三者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E共5个等级。以100分以上(不含100分)的企业数量为基数,按照企业总分排名划分等级,总分排名前15%(含15%)的列为A级,总分排名15%(不含15%)-35%(含35%)的列为B级,其余的列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存在法律法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情况的为E级。
第七条 如企业实际已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三个月内仍未在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列为D级,期限为1年。
第八条 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应用当天凌晨1:00时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影响评价分的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
第九条 同时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以其专业承包资质参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时,其信用评价分为应用当天凌晨公布的分数乘以0.80后的加权分,以加权后的评价分重新排序信用等级。
第十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标准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是指县级以上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企业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时出具的信用评价文书。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1)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A1-1 | 企业在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 100分 | 长期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行政主管部门 |
A1-2 | 工程获奖 (地市级以上,上限100分) |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 | 加6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12分) |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如属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A1-3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 |
A1-4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国家优质工程奖 | 加5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10分) |
A1-5 |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 加3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6分) |
A1-6 | 华夏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 | 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加30、25、20分 |
A1-7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加2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5分) |
A1-8 |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A1-9 |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优秀古迹遗址保护项目 |
A1-10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 |
A1-11 |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与机械分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加1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3分) |
A1-12 |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 |
A1-13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 | 加4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8分) |
A1-14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 | 加3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6分) |
A1-15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 |
A1-16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 | 加2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4分) |
A1-17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水平评价 |
A1-18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评价 |
A1-19 | 工程获奖 (地市级以上,上限100分)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价 | 加2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4分) | 1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获奖通报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如属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行政主管部门 |
A1-20 | 广东省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故乡杯奖 |
A1-21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广东省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 | 加1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3分) |
A1-22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 |
A1-23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加10分 |
A1-24 |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 | 加1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2分) |
A1-25 |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广东省市政工程绿色施工水平评价 |
A1-26 |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
A1-27 | 工程获奖 (地市级,上限100分)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五邑杯” | 加2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5分) | 协会文件(如属同一工程项目同一类别的获奖得分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加分核查过程中有疑问的,还应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分包合同、联合体协议书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
A1-28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 | 加20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4分) |
A1-29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管理评价 | 加15分(非牵头联合体成员加3分) |
A1-30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质量评价奖 | 加10分 |
A1-31 |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高质量水平评价(装饰类) |
A1-32 | 质量奖 | 中国质量奖 | 加30分 | 1年(从通报文件时间起计算) | 通报文件(不可以累加,按最高等级加分计算) |
A1-33 |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 加25分 |
A1-34 |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 | 加20分 |
A1-35 |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 加15分 |
A1-36 |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 | 加10分 |
A1-37 | 通报表扬 (上限100分) | 国务院:与房屋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 加40分/项 | 1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可参照加分),涉及同一事项的不可累加 | 行政主管部门 |
A1-3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30分/项 |
A1-39 | 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30分/项 |
A1-40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20分/项 |
A1-41 | 江门市人民政府: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20分/项 |
A1-42 |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与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方面的通报表扬 | 加10分/项 | 6个月(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 |
A1-43 | 国家级 | 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上研发、应用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50%),同一工法不可累计加分 | 加10分/项,上限10分 | 2年 | 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市行政主管部门加分通知书等材料 |
A1-44 | 广东省级 | 加2分/项,上限2分/项目,上限10分 | 1年 |
A1-45 | 对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房屋市政项目,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月内均达到以下在岗率,企业可申请加分,上限100分。(最后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并精确到0.01) 人员月在岗率:当月在岗天数/当月应在岗天数 人员月在岗时长:当月在岗累计时长/当月工作日天数×8 | 80%≤人员月在岗率及人员月在岗时长<90% | 加3分/项目 | 3个月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名单 |
A1-46 | 90%≤人员月在岗率及人员月在岗时长<100% | 加4分/项目 |
A1-47 | 人员月在岗率及人员月在岗时长=100% | 加5分/项目 |
A1-48 | 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新技术(BIM、装配式建筑),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 加5分/项目,上限10分 | 6个月 | 行政主管部门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A1-49 |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全过程使用检查记录仪开展安全检查并将检查视频保存至项目竣工 | 5分/项目,上限30分 | 1年(从核定证明时间起计算) | 全过程实施的佐证材料及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证明(项目规模5000平方以上) |
A1-50 | 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使用智能安全监测、提醒技术 | 5分/项目,上限30分 | 1年(从核定证明时间起计算) | 现场实施佐证及监管部门核定证明 |
A1-51 | 承建工程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入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的 | 5分/项目,上限30分 | 1年 | 江门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数据 |
A1-52 | 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且标养室采用自动温湿度记录装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要求制作同条件试块且在现场有采取保护试块的措施和明确标示位置 | 5分/项目,上限30分 | 1年 | 标养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现场照片,经市质量监督机构核实的(标养箱不参与加分) |
A1-53 | 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5分/项目,上限30分 | 1年 | 江门市工建系统工程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A1-54 | 在建项目创建绿色标杆工地的 | 10分/项目,上限30分 | 1年(从文件时间起计算) |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 |
A1-55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江门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上限50分) | 省级主会场 | 加20分/项目 | 6个月(由企业在良好行为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良好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逾期 不予受理) |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单或文件、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A1-56 | 省级分会场 | 加15分/项目 |
A1-57 | 市级主会场 | 加10分/项目 |
A1-58 | 县级主会场 | 加5分/项目 |
A1-59 | 参与或赞助(捐赠)江门市政府、市民政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慈善公益项目(不含“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帮扶项目) | 每5万元加1分(5000元以下不记分),上限50分(单位万元,精确到0.1) | 赞助(捐赠)凭证、通报文件或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 |
A1-60 | 积极协助并派出救援队伍参与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的 | 加5分/次,上限10分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A1-61 | 积极为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检查、行业竞赛等事项提供专家、场地、技术和其他相关支持的(安责险或第三方购买服务安排的专家检查不参与本项加分) | 市级加10分、县级加5分,上限10分 |
A1-62 | 企业按时按要求如实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完成建筑业统计报表的 | 加5分/次 | 3个月(每季度评价一次) | 在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名单 |
A1-63 | 企业参加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的省职业技能竞赛 | 代表江门市参赛的1分/人,代表江门市且获省优秀表彰的3分/人,代表江门市且获“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的5分/人 | 1年(以证明材料的落款日期为起算时间) | 参赛证明文件、获奖通知文件及其官网链接、荣誉证书(同一获奖或表彰不重复奖励) |
A1-64 | 作为协办单位配合江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的 | 市级4分/次,县级2分/次,上限10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加分通知书 |
A1-65 | 中央、省委安全生产考核巡查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 4分/项,上限10分 |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省委安全生产考核的检查结果出具的加分通知书 |
A1-66 | 企业结对帮扶项目纳入市“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结对帮扶项目库 | 加5分/项目,上限20分 | 1年(每季度评价一次) |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加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部门 |
A1-67 | 企业与镇街建立“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结对关系 | 加5分,上限5分 | 1年(每年评价一次) |
A1-68 | 帮扶的“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项目被推荐申报省项目范例 | 加10分/项目 |
A1-69 | 帮扶的“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项目被评为省项目范例 | 加20分/项目 |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A1-70 | 企业参与“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结对帮扶的公益项目 | 每10万元加1分(1万元以下不记分),上限50分(单位万元,精确到0.1) | 1年 | 帮扶协议书(施工合同)、造价审核成果文件、帮扶验收表(竣工验收材料) |
江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程施工)评价标准(A2)
序号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A2-1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 扣40分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1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行政主管部门 |
A2-2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 | 扣30分 |
A2-3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30分 |
A2-4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 扣20分 |
A2-5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 扣20分 |
A2-6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10分 |
A2-7 | 在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受到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行政处罚实施部门通报批评 | 扣5分 |
A2-8 |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加分的 | 按原加分分值,扣除后再加倍扣分 | 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A2-9 | 企业未按时按要求如实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完成建筑业统计报表的 | 扣5分/次(每季度评价一次) | 3个月(被行政处罚则按行政处罚公示期延长有效期) |
A2-10 | 各类专项检查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缺席的;或上述人员与合同、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的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项目负责人扣10分/次,其他扣5分/人次 | 3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 计算) |
A2-11 | 对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房屋市政项目,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每月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缺勤的。(最后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并精确到0.01) 人员月缺勤率:当月缺勤天数/当月应在岗天数 | 30%<人员月缺勤率≤60% | 扣6分/月 |
A2-12 | 60%<人员月缺勤率≤90% | 扣8分/月 |
A2-13 | 90%<人员月缺勤率≤100% | 扣10分/月 |
A2-14 | 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或在实名制考勤中弄虚作假的 | 每次扣15分 |
A2-15 |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扣30分/次 | 信用等级降1级。 | 扣分1年;降1级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A2-16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扣30分/次 |
A2-17 |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扣30分/次 |
A2-18 | 以受让、租借、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扣30分/次 |
A2-19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扣30分/次 |
A2-20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扣30分/次 |
A2-21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或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查证核实的 | 扣2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行政主管 部门 |
A2-22 | 未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的 | 扣10分/次 |
A2-23 |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 扣10分/次 |
A2-24 | 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及材料供应单位材料款引发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的(因建设单位或业主拖欠工程款除外) | 扣20分/次 |
A2-25 | 经人社部门或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核实,未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的,或经依法查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 扣10分/次 | 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A2-26 | 经人社部门查实存在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情况的 | 扣10分/次 |
A2-27 | 被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的 | 扣5分/次 |
A2-28 |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扣30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A2-29 |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 扣30分,降1级 | 扣分1年,降级6个月(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A2-30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虚开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 扣15分/次 | 1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
A2-31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欠缴税款行为,欠缴税款分别为200万元以下/200-1000万元/1000万以上的 | 扣5分/10分/15分 |
A2-32 | 经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的 | 扣10分/次 |
A2-33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扣20分/次 |
A2-34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扣30分/次 |
A2-35 | 在投标过程中,拟派驻已担任其他在建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项目负责人的 | 扣30分/次 |
A2-36 | 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或违法倾倒、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 扣10分/次 |
A2-37 | 未经许可迁移、砍伐城市树木或侵占城市绿化用地的 | 次扣10分/次 |
A2-38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扣20分/次 |
A2-39 |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禁入行为 | 信用等级降为E级 | 按实际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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