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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5年黔东南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11-12 16:58:05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和警醒震慑作用,我们梳理了一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请各县(市)认真学习,加强宣传,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守牢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底线,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监管执法,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和遏制房屋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2025年黔东南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3日

附件

2025年黔东南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黎平“8.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监理单位及总监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8月5日,贵州省恒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黎平县天利人和·观澜院工程项目,安排工人龙XX对2号楼2单元13层进行墙体抹灰作业,因搭建的脚凳发生倾覆,从阳台坠落于负一层地面,现场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进行救治,下午15点38分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8万元。项目监理单位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及总监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问题。

(二)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监理单位:根据以上的事实和证据,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监理总监:监理单位总监杨XX,对该监理工程负有“三控两管一协调”的责任,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仅只下过一次暂停令(2025年7月18日),也没有制止施工方停工,作为监理单位总监的杨X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职不到位。

(三)处理结果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黎平县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项目总监杨XX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贵州富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

2.对该公司项目总监杨XX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

案例二:麻江县中医院建设项目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以来,分别是3月3日、3月25日、4月23日、7月24日等,麻江县住建局质量安全站执法人员罗舒睿、李林贵、沈榆櫂多次到现场日常检查,发现麻江县中医院建设项目项目经理均未到岗履职,经过现场调查和询问,项目经理为彭正鹏,身份证号为522635197404090013,住址为贵州省麻江县杏山镇军民路32号。经过我局2025年以来四次到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均发现项目经理彭正鹏不在现场履职,造成项目管理混乱,难以保障施工质量安全,对项目实施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彭正鹏承认2025年以来,多次未到麻江县中医院建设项目进行履职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地址:http://zjj.qdn.gov.cn/gzdt_5825286/tzgg_5825289/202511/t20251110_88930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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