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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衔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10-29 09:57:01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衔接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有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5年10月31日(含)的,应于2025年10月31日(含)前申报检测资质重新核定,审批通过的核发电子证书。在2025年10月31日之后申报的,应按照新设立流程进行申报,按“首次申请”办理。上述检测机构在2025年10月31日(含)前已申报重新核定的,可继续开展已承接的在建项目检测业务;在通过审批取得新的资质证书(电子证书,以下称取得电子证书)前,可在2026年6月30日(含)前继续持原有资质证书承接检测业务。通过审批取得电子证书后,按新资质承接检测业务。2025年10月31日(含)前未申报检测资质重新核定的,可继续开展已承接的检测业务但不得再承接新的检测业务。

二、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在2025年10月31日之后到期的,在资质到期前可申报检测资质重新核定,在到期后申报的,按“首次申请”办理。上述检测机构在资质到期前已申报重新核定的,可继续开展已承接的在建项目检测业务;在通过审批取得电子证书前,可在2026年6月30日(含)前继续持原有资质证书承接检测业务。通过审批取得电子证书后,按新资质承接检测业务。在资质到期前未申报检测资质重新核定的,可继续开展已承接的检测业务但不得再承接新的检测业务。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做好辖区内检测机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强化检测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有关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的抽检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检测市场。

联系(咨询)电话:

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028-85565615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028-64796180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4日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otherDocument/2025/10/27/91a911fdc286407baceb85be2bc70bb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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