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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10-17 09:16:22

辽住建〔2025〕80号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省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其他建设工程分类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以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均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其他建设工程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具体划分标准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附件1)。

二、消防验收备案方式

(一)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承诺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要求,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总高度、增加建筑层数、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降低外保温材料或外墙装饰耐火性能,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2.办理。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建设单位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并遵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2)承诺的相关内容。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附件3)。

3.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5%。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抽查、检查有关内容、流程和要求,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重点项目,或者未申请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三、监督管理

(一)建设、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对于其他建设工程,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查验,并出具消防查验意见或报告。

(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消防验收备案事项办事指南,增加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调整办理流程,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对未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还应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四)建设单位不得将项目人为拆分,规避正常消防验收(备案)。对采用告知承诺制的一般项目,发现其消防安全条件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撤销备案凭证,责令重新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直接纳入检查对象,且该建设单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实施时限及动态调整

本文件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1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后续如有内容调整另行通知。

附件:1.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附件1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doc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doc

附件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doc

 

原文地址:https://zjt.ln.gov.cn/zjt/tfwj/lzj/202510151446546107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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