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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建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指引》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10-10 12:29:18

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引要求,遵照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5日

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指引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涉及多方权益,需严格遵循《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指引根据上述法规文件有关调整物业收费规定进行细化与解读,旨在帮助业主清晰了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事宜,明确调整原则、程序及各方权责,保障收费调整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调整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取标准。

二、调整条件

物业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调整物业费标准条件、方式以及程序等内容的(如合同约定根据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定期调整物业费标准),可按约定进行调整;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调整方式的,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本指引第三、四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三、业主发起调整程序

(一)申请调整主体

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

(二)具体程序

1.意见收集

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收集业主对物业服务人对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如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价格存在较大异议,应当依据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时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双方协商

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及时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与物业服务人进行协商沟通,就物业收费调整标准协商一致后,提请业主大会表决。

3.方案公示

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应当将包含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内容的调价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会前公示

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将会议的形式、意向议题及其具体内容、议程、表决规则等事项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具体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5.业主大会决定

调价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的表决结果应当包括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全体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汇总结果等。

6.备案执行

表决结果经公示并报镇街备案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物业服务人发起调整程序

(一)申请调整主体

物业服务人

(二)具体程序

物业服务人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费进行调整;没有约定的,应当由业主大会表决。

未设立业主大会或者因业主委员会期限届满等原因无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因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者其他物业服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调整物业服务费:

1.公示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与调价方案

物业服务人将上一年度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以及包含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等内容的调价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2.业主大会决定

调价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的表决结果应当包括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房号、专有部分面积,全体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汇总结果等。

3.备案执行

表决结果经公示并报镇街备案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原文地址:https://zjj.zhuhai.gov.cn/zjj/zwgk/tzgg/content/post_3836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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