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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宣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一封信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09-22 14:57:26

为持续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增强主动申报的自觉性,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住房租赁条例》《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责任

(一)申报主体

流动人口,是指非本省户籍人口到本省居住,或者本省户籍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出租房屋,是指除旅馆和民宿、网约房等新业态之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流动人口申报登记责任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分别由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自办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三)出租房屋申报登记责任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申报途径

(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申报

1、通过“安徽警方”公众号线上自主申报

关注“安徽警方”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治安便民服务,选择“出租房屋登记”“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申领”等业务类别,按要求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材料,后点击提交。

2、居住地派出所现场申报

本人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和能够证明在我市有稳定住所或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相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现场登记申报。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租赁双方)携带身份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前往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租赁备案窗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法律责任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报送居住信息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时向派出所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根据《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

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涉及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2日

 

原文地址:https://zjj.xuancheng.gov.cn/News/show/1679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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