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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08-13 18:04:1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联合开展2025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25〕154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动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25年8月-11月,其中8月为企业自查阶段,9-11月为动态核查阶段。

二、核查对象

(一)资质动态核查

在本行政区域资质部门核发的相应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1.一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有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有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4.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6.聘用的执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7.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执业资格人员的;

8.存在违规“挂证”行为、被列为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

9.一年内所建工程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信访且造成社会舆情和不良影响的;

10.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

(二)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并有承建项目的省外入琼企业。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中标下浮率高、首次来琼企业、未批先建项目承建企业、平时检查中问题较多、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信访且造成社会舆情和不良影响的外省来琼企业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核查方式

(一)资质动态核查

以网上核查为主,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网上核查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企业相关信息为基础。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实行网上核查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抽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

其他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核查工作可结合实际开展实地核查。

(二)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以实地核查为主,网上核查为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或以重点核查方式对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有承建项目的省外企业进行市场行为动态核查,抽取比例以辖区内省外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基数,按项目总数的10%-15%确定。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资质动态核查

1.标注“资质异常”。经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2.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我局将在1个月内对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全国平台。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提前向我局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可实时进行登记,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全国平台。

3.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省级平台和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二)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我局将根据市场行为监管核查情况,填写市场行为核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承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应对照核查情况表所列的核查情况限期完成整改,对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省外入琼企业有上一条“资质动态核查对象”所列情形的,我局将及时上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函告其资质审批机关建议对其开展资质核查。

五、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我局将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将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展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做好资质管理维护,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全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照不合格处理。

(二)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相关企业应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附件:

1.市场行为监管核查情况表

2.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建筑工程监管科,电话:0898-68724532)

 

原文地址:http://hkjsj.haikou.gov.cn/xxgk1/gsgg/202508/t14419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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