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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2021-04-25 10:10:15

各有关企业:

  去年以来,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数量大幅增长,我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资质审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企业申请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必须提交由技术负责人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扫描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必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合可查询。审查过程中发现技术负责人业绩存疑的,还需补充提交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所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提交身份证、职称证书外,还须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审表(或职称评审部门的任职资格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企业必须对申报资质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提交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件扫描件。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一律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四、对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我局将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动态监督核查,核查结果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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