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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05-10 12:58:32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明确提出要转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建设海绵城市。2015年1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三部委联合发文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2016年4月,我市成功入选第二批全国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为加强统筹协调、部门协同,形成合力落实试点工作目标,探索海绵城市建设经验和模式,2018年市政府出台了政府规范性文件《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期满后,市政府分别于2021年5月、2025年5月按规范性文件简易程序重新印发实施,作为持续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力保障。

二、采纳意见情况

本《办法》与原《办法》的实质内容和章节不变。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部分规划名称变更和要求,对部门名称、规划名称等不涉及实体内容进行简易修改,并征求了香州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万山区、经开区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13个部门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3条(其中,10条无意见),2条采纳,1条不采纳。对于不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目标任务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提出的海绵城市建设总体工作目标“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关于适用范围。本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二是关于明确部门职责。海绵城市建设涉及规划、排水、园林、建筑、水利、道路等多个专业,需要多个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本办法结合市机构改革职能分工,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分工。三是关于项目规划、立项、用地、设计管理要求。本办法指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城乡规划的重要部分,明确重点建设区域的系统化方案。在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时,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明确了建设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管控要求。四是关于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管理要求。本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等工程五方主体须依法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海绵设施专项验收进行监督。同时,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管理等要求,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海绵城市措施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五、实施范围

《办法》适用于珠海市市域范围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

六、执行标准

本《办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排水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建设、规划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管控、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八、新旧政策差异

《办法》延续国家部委等上级部门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定。相关表述上,根据现行规划名称变更,将“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更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为“详细规划”。

九、惠民利民举措

《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特色亮点

《办法》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强调协同合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强调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合理统筹施工。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运营。

十一、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规程先组织建设“五方”主体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提交备案机关备案。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海绵城市措施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陈少锋

联系电话:0756-2661118

 

原文地址:https://zjj.zhuhai.gov.cn/zjj/zwgk/zcjd/content/post_37938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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