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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潮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04-04 13:14:42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关于印发<潮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潮建规〔2025〕1号)等文件精神,为摸清我市城镇住房困难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现将我市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申购条件、销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销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保障群体和申请条件

(一)保障群体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购时应当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保障对象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购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购条件的,可以自主选择一个类别申请购买,仅限购买一套。

(二)申请条件

1.以个人或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或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2)个人或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3)个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4)个人或主申请人申购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公共租赁住房在保或轮候对象除外。

2.以引进人才政策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或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个人或主申请人应当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规确定为人才,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申购当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三、申请方式

(一)申请时间

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自2025年3月31日起常态化开放申请。

(二)申请方式

访问“潮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信息系统(网址:https://lhk.mohurdic.org.cn/890201.html)、微信小程序“潮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或微信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申请。

图片1.png

(三)申请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入库实行承诺制。申请家庭承诺符合我市保障对象条件,并按照申请类别提交户籍信息、身份信息、婚姻信息、住房信息、社保信息、未成年子女信息、收入信息、纳税信息、工作信息、学历信息等申请材料,签署《用户须知》,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请家庭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信息。

2.审核与公示。申请家庭提交申报资料后,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进行审核,审核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审核通过后,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在“潮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

3.纳入轮候库。公示无异议的,纳入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排队轮候。

四、注意事项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由市、县(区)根据本地区符合条件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以及本地区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等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实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待项目具备条件后,将适时面向轮候库内申请人启动意向预登记、配售等工作。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封闭持有期为5年,封闭持有期满后,承购人确需转让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在轮候库平台向其他轮候对象挂牌出售或向建设运营机构申请回购。

(三)以家庭为单位,保障对象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正在享受直管公房的个人或家庭,应当在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如实申报,并承诺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按规定退出原有保障政策。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1日

 

原文地址:https://www.chaozhou.gov.cn/zwgk/szfgz/szfcxjsj/tzgg/content/post_3941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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