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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关于加强公租房管理严禁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的公告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5-03-20 15:53:00

各地区住建局、公租房管理单位、各位公租房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保障属性,杜绝违规转租转借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根据《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规,现就规范公租房管理及中介行为公告如下:

一、严格界定公租房使用

(一)公租房仅限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等)居住,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借、闲置(空置超6个月)或改变用途。承租人不得通过分租、合租等变相形式牟利,不得允许非共同申请人长期居住。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发布、代理公租房房源信息,不得为公租房提供转租、转借、买卖等经纪服务。禁止中介机构协助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或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费用。中介机构需对房源权属进行严格核验,发现公租房房源需立即向住建部门报备。

二、开展自查巡查

(一)自查整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并进行自查自纠,严格内部相应业务管理,并于2025年3月底前全面下架公租房房源信息。

(二)政府部门联合巡查:住建部门对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及线下中介门店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核查公租房房源发布、合同备案。

三、严惩违规行为

(一)发现转租转借公租房的,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并追缴违法所得。

(二)对违规发布公租房房源信息、提供转租服务的个人及中介机构,将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四、完善技术监管手段

(一)公租房管理单位要推广“人脸识别+身份证核验”门禁,确保实际居住人与承租人一致,动态监测异常出入。

(二)通过水电使用记录、社区巡查、租金流水等数据交叉比对,识别转租转借线索。

五、社会监督与举报机制

(一)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或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租赁不符合政策的保障性住房或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信息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提供线索。

(二)请各房地产信息发布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并进行自查自纠,严格内部相应业务管理,清查并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公租房住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房地产市场和公租房管理秩序

(三)管理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

0472-5114534(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事业发展中心)0472-5185829(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科)

0472-5185858(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0472-5220638(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

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7日

作者: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地址:http://zfhcxjsj.baotou.gov.cn/tzgg/2510572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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