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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开工报备及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12-11 19:11:36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乡村建设水平,全面加强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新建农房风貌综合水平,优化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开工报备程序,降低农村建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以及《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将我市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开工报备及竣工验收相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山市辖区内,宅基地上自建自用的、建筑层数不超过3.5层、总高不超过15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的住宅适用本规定。

宅基地以外的国有土地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均不适用本规定。

二、开工报备

建设单位按照《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建通〔2020〕138号)规定的程序,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报备手续。开工报备实行清单管理(详见附件1),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在清单外擅自增加报备所需材料要求。

(一)施工图可以通过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形成:

1.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全套正式施工设计图纸;

2.选择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下载通用标准设计图集(不包含基础),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基础设计图纸;

3.选择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农房通用设计图集(不包含基础),同时委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中级及以上建筑设计专业技术职称(建筑学、建筑结构设计)人员出具基础设计图纸(设计图纸经过设计人员签名确认即可使用);

4.委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中级及以上建筑设计专业技术职称(建筑学、建筑结构设计)人员出具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图纸经过设计人员签名确认即可使用)。

(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单位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下列两种类型任意一种:

1.具备建筑施工总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2.取得乡村建设工匠施工资格的个人。

三、过程监督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已办理开工报备手续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是指导农房参建单位严格按图纸施工,采取技术措施防范质量通病,提升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质量;

二是指导农房参建单位加强起重机械、施工用电、高处作业、有限空间、高大支模、物体打击、安全防护等施工安全管理,消除施工安全隐患;

三是指导建设单位落实农房风貌管控要求,严格按照审批的风貌样式建设。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及农房风貌管控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导或制止,切实提高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四、竣工验收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山市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表》(详见附件2)。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中山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竣工验收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到工程现场进行查验,并重点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身份真实性及《中山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竣工验收表》签名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对查验。

对符合规划、符合农房风貌管控,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验收通过且签名真实的农房出具《中山市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验收备案告知书》(详见附件3),对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施工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83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管理范畴,因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竣工验收仅对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农房风貌管控、是否按图施工进行管控。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查阅施工合同、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资料对竣工验收进行指导。建筑施工相关检测报告及质量控制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且不作为竣工验收前置必要条件。

六、其他

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有进一步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时所需提交资料清单

2.中山市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表(范本)

3.中山市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验收备案告知书 (范本)

4.农房建设申请审查表

5.乡村建筑工匠证(样式)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日

附件1-5.doc

 

原文地址:http://jsj.zs.gov.cn/zwgk/gggs/content/post_24694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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