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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关于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12-04 13:44:08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多次发文,要求全面加强城市燃气管道保护,制定相关管理制度,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省委、省政府领导也多次批示,要求拿出切实可行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发生。为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编制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暂行)》。

二、政策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一条。

(四)《燃气工程项目规范》5.1.6—5.1.10。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七个章节,共二十三条,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共两条内容,明确了本办法的起草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保护和控制范围,共三条内容,明确了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划定要求,以及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三章为职责分工,共五条内容,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在涉燃气工程项目中应履行的具体职责;

第四章为施工保护,共五条内容,明确了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及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保护协议的牵头制定单位,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第三方施工项目开工前和施工阶段应落实的责任和安全措施;

第五章为日常巡检和应急处置,共两条内容,明确了燃气管道日常巡查检查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要求;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共四条内容,明确了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燃气管道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包括依法查处、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加强法制宣传等;

第七章为附则,共两条内容,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限、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四、亮点特色

亮点一:明确职责范围,压实管道保护全链条责任

一是压实政府及部门燃气管道保护责任。比如:第六条明确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履行“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等相关职责;第七条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履“将建设工程项目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对燃气管道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地进行监督抽查”等相关职责。

二是明确企业燃气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比如:第八条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应履行“负责燃气管道定时巡查,确保燃气管道沿线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设置管道标志,标志损毁或标志不清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新”等相关职责;第九条明确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履行“在开工前,应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并形成书面资料”等相关职责。

亮点二:细化保护标准,构建全流程管道保护措施

一是落实管道保护优先。第十四条明确第三方施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相关责任和安全措施。比如,建设单位应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咨询、查明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及其他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二是详细规定过程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明确第三方施工项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相关责任和安全措施。比如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实施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加强日常检查;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暂时停止施工,在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可继续施工。

亮点三:强化依法查处,加强燃气管道保护监督力度

第十八条明确燃气管理部门应将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管理日常监管内容和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评价,会同行政、执法等部门建立健全燃气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案件联合查处工作机制,配合公安部门制定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案件的衔接移送标准。

亮点四:提升全民意识,推动管线保护数字化监管

第二十条明确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燃气管道保护的宣传,规范第三方施工管理,积极运用各类媒体及户外宣传设施加大燃气管道法制宣传,增强第三方施工相关单位对破坏燃气管道的风险意识。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公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提高群众保护燃气管道的参与度。鼓励各地建立“第三方施工监管平台”,应用公共视频、管网保护物联感知装置(视频、振动)等数字化手段,加强第三方施工监管。

关联稿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www.shanwei.gov.cn/swzfjs/hudong/zcjd/zcjdf/content/post_11048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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