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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建局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11-09 14:42:25

第一条 为推进德宏州住建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住建领域信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德宏住建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住建领域综合监督结果及时、准确地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实现对监督结果的统一归集、整理和公示,运用科学的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对住建领域的各方参与者进行信用评价,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

第三条 住建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住建领域的各方参与者进行信用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机制。

第四条 住建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行业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业相关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 住建领域信用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住建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优”的行政相对人,对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各类涉及行业领域相关事项等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良”的行政相对人,应在进行日常监管的同时,采取诚信约谈,加强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提高信用等级。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中”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检的重点对象;

(二)加强对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指导;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差”的行政相对人,除采取上述第十条所列措施外,可实施以下措施,以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思识,提高法律遵从度:

(一)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

(二)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敦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6日

 

原文地址:https://www.dh.gov.cn/zjj/Web/_F0_0_5Z9TK3UQ3B998C11E12046149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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