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机构为开展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产品,使用财政资金;用依法归集的社会保障基金、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组织的经济活动。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是一种灵活的采购方式,对于国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采购资金等实质性使用财务资金、或后续财务往来不方便关闭的采购活动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资格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是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其主要是在供应商参与而不是“招标”的形式下进行个性化定制,从而达到政府采购的较优效果。那么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对于资格的审查主要体现在供应商的资格和能力方面。
供应商资格
采购人应当根据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资信证明,进行供应商的信用评估。供应商被认为具有不良的商业信誉、商业行为不合法或者其他无法证明资信的,应当被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在文化体育用品类项目的采购过程中,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等行政权力部门应当被纳入评估的范围之内。
供应商能力
除了供应商资格之外,对于供应商的能力评估也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对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分工领域都有着不同的评估标准。
例如,在计算机、通信设备及多媒体设备类项目的标准中,供应商的注重点将会是技术能力方面,而在机电设备及电力类项目中则主要关注于供应商的技术和设备能力。
审查人员
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对于供应商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往往是由专业领域人员进行评估的。比如在计算机、通信设备及多媒体设备类项目中审查人员应当是技术人员,获得技术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当达到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在财政部门的采购中则应当有财务和审计人员参与。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中的资格审查是一个重要的过程,它将直接影响到投标人是否有机会成为中标人。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评估过程中,应当选取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评估。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时间规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是指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时,为了保证采购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具有能力的供应商公开邀请报价,并在确定报价前进行充分的谈判、磋商、询问等活动,以确定采购品种、规格、数量、费用等磋商结果,最终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过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时间规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时间规定与政策法规密切相关,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需求规划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第一阶段是需求规划,这个阶段主要有以下工作内容:
1.明确采购需求,编制项目计划;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3.公布采购结果。
第二阶段:需求分析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第二阶段是需求分析,这个阶段主要有以下工作内容:
1.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
2.编制招标文件,公告招标;
3.审核投标资质;
4.评标定标费用。
第三阶段:选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第三阶段是选定中标供应商,这个阶段主要有以下工作内容:
1.评审投标文件,确定候选人名单;
2.公示候选人名单;
3.开展谈判或磋商,确定中标供应商;
4.签订合同。
第四阶段:实施与监督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第四阶段是实施与监督,这个阶段主要有以下工作内容:
1.履行合同,保证采购项目的成功实施;
2.做好采购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3.收集采购信息,做好分析工作。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时间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到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透明和规范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