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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扬州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与管理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8-26 12:20:57

为强化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和明确城市更新中各类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开工前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装修改造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现就明确全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既有建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3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已合法建成并交付投入使用的非住宅类房屋建筑。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的修缮等不适用于本通知。

二、工程分类

(一)既有建筑改造类工程。是指包括建筑功能调整、建筑承重结构变动、建筑外立面改变、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变化等既有建筑的改造工程。

(二)既有建筑装修类工程。是指除既有建筑改造类工程范围之外的一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三、办理条件

本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按照建筑改造类和建筑装修类实施分类审批和差异化管理。建设单位一次申报多个建筑单体或者部位实施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的,凡有一个及以上建筑单体或部位涉及改造内容的,该项目整体应按照既有建筑改造类工程进行审批管理。

(一)既有建筑改造类工程,实行规范化审批流程,并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既有建筑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既有建筑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和既有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修改造的证明材料。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原规划内容不明确或难以判断的,由审批部门函询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4、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5、施工场地经“云勘验”已具备施工条件。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技术资料,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既有建筑装修类工程,实行“豁免+承诺”审批,并优化工程质量安全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规划、审图和施工条件现场查勘通过豁免和承诺方式,提供如下材料:

1、纳入扬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或依法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既有建筑装修类项目,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提交承诺书。

2、按照扬州市施工图“自审承诺制”有关文件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或自审承诺手续。

3、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

其他条件与既有建筑改造类工程要求一致。

四、办理程序

(一)需要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既有建筑改造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数据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既有建筑装修类工程豁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仅需在“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无项目代码申报。

(二)建设单位登录“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施工许可申报模块,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各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线上无纸化不见面审批。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

(三)网上审批承诺时限为2个工作日,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自行在系统中下载施工许可电子证照,并在施工现场公开备查。

五、监管要求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施工许可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公告牌内容应与施工许可证内容一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对既有建筑改造和装饰装修工程,要差异化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综合项目类型、风险等级、各方履职尽责情况等因素合理调整监督管理频次,督促各方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标准规范。

(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擅自拆改建筑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危害建筑结构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录相关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的不良行为;对将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工程按照既有建筑装修类工程申报、擅自变更用地规划性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查处;对于作出虚假承诺获取施工许可,一经查实,立即撤销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惩戒。

六、其他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和地方有关规定管理。

老旧小区改造和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改造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扬州市城市更新老旧住区宜居改善和市政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审批流程的实施意见(试行)》(扬审改办〔2023〕9号),开展施工许可审批与管理。

历史街区范围内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应保持原建筑风貌。

既有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施房屋安全鉴定。

本通知自2024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9日止,在此期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策划:陈立军 拟稿:张震)

 

原文地址:http://yzzjj.yangzhou.gov.cn/yzcxjsj/gzdt/202408/d29ee600f3634d318490ac30745c1e9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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