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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关于征求《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8-07 13:13:58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切实减轻生活困难保障家庭负担,推进政府惠民利民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一个月(2024年8月6日-2024年9月5日),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王凯;联系电话:0710-3221331;电子邮箱:2868177018@qq.com。

附件:1.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有关问题的起草说明

2.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8月5日

附件1

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有关问题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管理,切实减轻生活困难保障家庭负担,推进政府惠民利民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意见》(以下简称《减免意见》),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减免意见》出台的必要性

自2007年住房保障政策实施以来,我市尚未出台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减免的政策文件。部分保障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患有重大疾病、受三年疫情影响等原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房屋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愿望比较强烈,而周边的武汉、宜昌等地有比较成熟的经验。为了规范市区公租房租金管理工作,减轻生活困难家庭的房租支付负担,保障改善民生住房需求,促进政府惠民利民政策的有效落实,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文件精神,拟出台市区公租房租金减免的相关政策。

二、《减免意见》政策依据

《减免意见》的主要依据为:《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文件。

三、《减免意见》起草的过程

为吸取其他地市先进经验,我局于2023年4月组织人员赴武汉市、宜昌市学习考察,在借鉴两地先进做法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住保中心起草了《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24日、5月25日,市住保中心先后两次征求各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的意见后形成了《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意见》。

2023年10月11日,我局再次征求各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意见。市第三房产管理所在意见反馈中建议: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租金减免应明确评定标准和依据。我局经研究后认为:应当以残疾租户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作为租金减免的标准和依据,不能仅看残疾等级。例如,某些智力上有缺失,残疾等级比较高的租户,有本身靠付出体力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的情况;相反,部分租户四肢只是轻微残疾,但因年纪较大等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因此,对残疾租户的租金减免标准,建议以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为主要依据,若出现特殊情况,报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研究判定。在收集相关单位意见以后,最终形成了《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意见(送审稿)》。

2024年3月,我局再次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和市退伍军人事务局等单位意见,其中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反馈无意见,市残联提出: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①保障对象及共同申请人中有2人以上(含2人)为残疾人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依据特困、低保、低收入相关证明和残疾人证等,在证明有效期内,房屋租金减免100%;②保障对象及共同申请人中有1人为残疾人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依据特困、低保、低收入相关证明和残疾人证等,在证明有效期内,房屋租金减免90%。”、市退伍军人事务局提出:(一)第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保障对象中有正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家庭。”(二)审核表中“国家优抚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家庭”修改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在吸收市残联和市退伍军人事务局意见后最终形成了《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的意见》。

四、《减免意见》的主要内容

《减免意见》分两部分,分别是关于租金减免的家庭类型和关于租金减免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租金减免的家庭类型

1.保障对象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2.保障对象中有正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家庭;

3.保障对象中家庭成员有多个未成年子女(三孩及以上)的家庭;

4.保障对象中有患有重大疾病(国家认定的重大疾病或者罕见疾病),因看病就医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

5.保障对象中有获地市级及以上立功受奖、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的家庭;

6.保障对象仅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家庭;

7.保障对象仅本人一人且宣告失踪或去世的家庭;

8.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关于租金减免的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家庭享受以下租金减免政策:

1.①保障对象及共同申请人中有2人以上(含2人)为残疾人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依据特困、低保、低收入相关证明和残疾人证等,在证明有效期内,房屋租金减免100%;②保障对象及共同申请人中有1人为残疾人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依据特困、低保、低收入相关证明和残疾人证等,在证明有效期内,房屋租金减免90%;

2.保障对象是正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依据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证明,在补助发放期内,房屋租金减免20%;

3.保障对象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三孩及以上),房屋租金可长期减免20%;

4.保障对象中有1人及以上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依据每年度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结算单(襄阳市由所在医院出具,外市需由襄阳市医保中心出具,不得跨年使用),结算当年度的房屋租金减免50%;

5.保障对象中有获地市级及以上立功受奖、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的家庭房屋租金可长期减免20%;

6.保障对象仅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未成年人在居委会监护期间或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7.保障对象仅本人一人且宣告失踪或去世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核销自欠租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租金;

8.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采用“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附件2

关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管理,切实减轻生活困难保障家庭负担,推进政府惠民利民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公租房租金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金减免的家庭类型

(一)保障对象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二)保障对象中有正在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家庭;

(三)保障对象中家庭成员有多个未成年子女(三孩及以上)的家庭;

(四)保障对象中有患有重大疾病(国家认定的重大疾病或者罕见疾病),因看病就医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

(五)保障对象中有获地市级及以上立功受奖、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的家庭;

(六)保障对象仅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家庭;

(七)保障对象仅本人一人且宣告失踪或去世的家庭;

(八)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关于租金减免的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家庭享受以下租金减免政策:

(一)①保障对象及共同申请人中有2人以上(含2人)为残疾人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依据特困、低保、低收入相关证明和残疾人证等,在证明有效期内,房屋租金减免100%;②保障对象及共同申请人中有1人为残疾人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依据特困、低保、低收入相关证明和残疾人证等,在证明有效期内,房屋租金减免90%。

(二)保障对象是正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依据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证明,在补助发放期内,房屋租金减免20%;

(三)保障对象有多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三孩及以上),房屋租金可长期减免20%;

(四)保障对象中有1人及以上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依据每年度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结算单(襄阳市由所在医院出具,外市需由襄阳市医保中心出具,不得跨年使用),结算当年度的房屋租金减免50%;

(五)保障对象中有获地市级及以上立功受奖、劳动模范、道德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的家庭房屋租金可长期减免20%;

(六)保障对象仅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未成年人在居委会监护期间或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七)保障对象仅本人一人且宣告失踪或去世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核销自欠租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租金;

(八)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采用“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上述租金减免的家庭类型出现重复核减事项只按最高比例享受一项核减政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执行,有效期5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XX月XX日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公租房坐落位置

共同承租人

姓名

与申请人的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情减免类型及基本情况

低保、低收入家庭

姓名

情况简介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姓名

情况简介

家庭成员有多个未成年子女(三孩及以上)的家庭

姓名

情况简介

患有重大疾病

因看病就医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

姓名

情况简介

获地市级及以上立功受奖、劳动模范等荣誉的家庭

姓名

情况简介

保障对象仅为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或全日制学生的家庭

姓名

情况简介

保障对象仅本人一人且宣告失踪或去世的家庭

姓名

情况简介

其他类型

运营管理单位意见

盖章:

市住保中心复核意见

盖章:

市住建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原文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zwgk/zc/qtzdgkwj/gsgg/202408/t20240805_36506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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