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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8-03 16:44:29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企: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级人才公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级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一)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吸引集聚人才作用,为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根据国家、省上有关政策,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市级人才公寓是指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由市级财政或市属国企投资建设并由市属国企运营管理的租赁型人才住房,包括集中建设、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及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和利用存量房源改造的人才住房;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纳入人才公寓管理。

(三)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制订市级人才公寓管理政策,明确租赁对象资格和实施项目认定,开展监督指导工作;市财政局按照政府人才政策落实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保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租赁对象

(四)租赁对象包括:

1.泉州市高层次人才;

2.“涌泉”行动人才;

3.重点单位人才,即对泉州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作用的企业、项目或团队人才;

4.其他类型人才。按照有关政策要求,需予以提供过渡期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五)租赁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心市区无住房,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及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2.申请人在市级单位或中心市区求职就业。

(六)申报方式

1.个人申报

(1)高层次人才、“涌泉”行动人才等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即高层次人才登录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申报,涌泉行动人才登录泉州人才港湾网站申报。

(2)其他类型人才,如无特殊规定,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执行。

2.单位申报

重点单位人才申请市级人才公寓,原则上采取整体租赁方式,由用人单位统一提出申请,报市住建局审核。

(七)市住建局对市级人才公寓租赁对象住房情况进行动态核查。

三、房源管理

(八)市级人才公寓应按照成品住宅设计建设并精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要求。

(九)市级人才公寓项目纳入泉州市住房保障服务监管平台统一管理。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出人才公寓项目认定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予以确认。

(十)市级人才公寓实施常态化配租,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安排选房入住;单位整体申请的,予以定向配租。

运营管理单位应制定配租工作方案,根据房源情况,综合人才类型、申请时间等因素,合理安排选房分配。

(十一)运营管理单位应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制度,完善人员配备,履行物业服务、安全检查等工作。

(十二)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人才公寓智能化管理,通过智能设备应用,结合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现管理工作高效、统一。

(十三)人才公寓应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利用。人才公寓优先保障人才租住,运营管理单位预留一定数量房源供日常分配后,仍剩余的其余房源可转为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或市场化运营,管理单位将动态调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报市住建局同意后实施。

四、租金、租期及面积

(十四)人才公寓租金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收取;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人才公寓租金每3年调整一次。

(十五)高层次人才及其他有特殊规定的人才租赁市级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限按照相应人才政策规定执行。

第一层次人才租住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符合承租申请条件累计居住满10年的,可无偿获赠所租住的人才公寓产权;租住市属国企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不适用本条款。

(十六)采取“市场运营+人才补贴”模式,政府按照有关人才租赁政策将人才租赁住房补贴列入相关部门预算予以支持。

(十七)人才租住公寓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可申请100平方米以内;高层次人才租赁人才公寓的,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可任意选择所供应的房源,第四至第五层次人才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利用存量房源改造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房源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租住面积。

五、租赁管理

(十八)人才租赁资格审核通过后,应按照规定办理人才公寓租赁手续;运营管理单位应认真核实租住人员身份,签订租赁合同,并将身份信息、租住房间、期限等各项信息及时录入监管平台;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将承租人员信息及时提供给运营管理单位。

(十九)人才公寓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承租条件的,准予续租,签订续租合同,申请人按新核定的价格缴纳租金。

(二十)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所承租人才公寓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登记身份相关信息,如有变化及时报备;

2.及时缴纳租金、物业、水、电等费用;

3.配合做好设施设备、安保、消防等检查工作;

4.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十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承租房:

1.不具备承租资格

(1)相应人才资格已到期或被取消;

(2)承租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中心市区因购买、继承、受赠、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取得住房或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3)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泉州市的。

2.违反租赁合同约定

(1)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承租房;

(2)改变承租房用途;

(3)故意损坏或擅自改装承租房;

(4)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

(5)续租申请和住房动态核查不符合条件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等应缴费用的;

(7)在承租房内从事或存在违规违法活动的;

(8)其他违反合同协议或信用承诺需要退出承租房的情形。

(二十二)人才公寓承租人存在二十一条情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内的个人物品搬出,经运营管理单位验收并结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租手续。

(二十三)应当退出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暂时确无其他住房的,经申请,可给予最长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期间租金按照市场价格缴纳。

六、监督管理

(二十四)市住建局负责对市级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工作全过程监督。

(二十五)运营管理单位违规占用、出租人才公寓或因管理服务工作失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人才公寓运营资格。

(二十六)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骗租人才公寓的,取消承租资格,不得享受租金优惠,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

(二十七)中心市区范围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

(二十八)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本规定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原文地址:http://zfjsj.quanzhou.gov.cn/zwgk/zfxxgkzl/zc/gfxwj_zc/202408/t20240801_30663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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