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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8-01 15:20:51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电〔2024〕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请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后续检测资质重新核定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由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自动延期,检测机构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和打印延期后的电子资质证书,无需换领纸质资质证书。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动态监管,通过专项检查、重点监督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按标准进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给予信用惩戒。

三、各参建主体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规定实施见证取样,要提供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检测试样。

四、检测机构应切实履行检测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覆盖收样、样品制备、样品检测、数据上传、报告编制等质量管理体系。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审核和批准人员应对原始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要树立“及时准确、质量第一、廉洁自律”的服务理念,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指导本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平稳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办、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的受理时间及相关事宜,待《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后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971-6145762、614618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30日

住建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办质〔2024〕36号).pdf

 

原文地址:http://zjt.qinghai.gov.cn/html/8/70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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