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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宾市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6-21 13:25:19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3〕8号)要求,我局草拟了《宜宾市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征集部门: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19日—2024年7月19日。

反馈方式:

1.信函请寄至: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工作组,邮编:644300,地址:宜宾市叙州区叙府路西段9号。

2.宜宾市人民政府网站

3.电子邮箱:137362407@qq.com。

4.联系电话:0831-2379500。

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附件:1.宜宾市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9日      

附件1

宜宾市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的管理,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监督管理。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物业服务区域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备案前,将首次筹备经费交存至该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

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补交首次筹备经费。建设单位已注销、经营异常或未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的,首次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筹集。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交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二)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首次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按下列方式筹集:

1.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2.全体业主共同交纳;

3.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捐赠等其他方式;

4.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按照单个物业服务区域设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六条 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按每套房屋四十元标准确定,不高于八万元。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中心城区不得少于二万元,其他区域不得少于一万元。

第七条 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八条 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在社区委员会指导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经半数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同意后,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并提供筹备经费书面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 60%。

第九条 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十日内,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于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能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一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

经费使用情况、符合财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及其公示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且首次筹备经费有结余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将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和管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召开的,或召开后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管,用于后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者物业其他组织运行的需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 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宜宾市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代拟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为规范筹备经费的管理使用,保障业主权益和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为宜宾市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需制定我市物业服务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起,为深入了解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积极部署并推动广泛调研工作,要求各区县相关部门积极行动,面向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街道社区进行细致的调研,全面收集并分析相关情况。经过系统的调研工作,各区县已按时提交了详尽的调研报告。

同时,为进一步凝聚共识、优化决策,我局于5月13日召集了多方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与座谈会的单位包括翠屏区、叙州区、三江新区、长宁县住建部门,以及长宁镇人民政府和南岸街道、赵场街道、柏溪街道、西郊街道等基层单位。同时,我们还邀请了市房地产业协会、宜宾丽雅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宜宾科教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宜宾远达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宜宾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在座谈会上,各方代表积极发言,充分表达了对我市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管理问题的看法和建议。我局认真梳理并研究这些宝贵意见,为后续的决策和标准制定提供有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全篇共计十四条,不设章节。主要包括:

(一)适用范围。本市内物业服务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及用途。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依法由建设单位承担。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必要费用的支出。

(三)缴纳时间。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备案前,将首次筹备经费交存至该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

(四)缴纳标准。根据各区县调研结果及房地产企业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参考周边地市州标准,拟定为每套房屋四十元标准确定,不高于八万元。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中心城区不得少于二万元,其他区域不得少于一万元。

(五)申请使用程序。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六)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程序。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七)专用账户专款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原文地址:http://jsj.yibin.gov.cn/tzgg/202406/t20240619_1996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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