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是否需要唱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是指在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多个供应商,通过磋商方式,达成订立合同的目的。在这样的采购方式中,有人会发问:竞争性磋商需要唱标吗?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人在进行竞争性磋商时,不得提供其他供应商不具有的信息和条件;不得指定特定品牌和特定厂家;不得磋商结束后更改订立合同的内容,也不得规定竞争性磋商后再进行采购活动的范围和方式。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和程序应当载入采购文件。”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必须要有采购文件,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和程序。其中是否需要唱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需要唱标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不需要唱标,但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唱标:
1.采购文件规定需唱标
若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竞争性磋商需要唱标,则必须按照要求进行。
2.涉及到货物或服务的具体技术要求
如果涉及到货物或服务的具体技术要求比较复杂或难以理解或误解,为了保证竞争性磋商的公平性和透明性,需要在磋商过程中进行比较和评价。这时需要提前明确标准、准则和技术指标,并在磋商过程中进行比较和评价。
3.参与人数较多而难以控制
竞争性磋商的参与人数较多,而且在中途可能有人放弃,如果不进行唱标,可能出现参与人数过多而无法有效控制的情况。这时需要进行唱标,以便有效控制参与人数和磋商的进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是一种较为灵活的采购方式,具有较高的效率和适应性。虽然不是所有的竞争性磋商都需要唱标,但如果涉及到货物或服务的具体技术要求比较复杂或难以理解或误解,或者活动参与人数较多而难以控制,或者采购文件规定需唱标,就需要进行唱标。只要采购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就能够保证采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67号文件详解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67号文件是指中国政府网于2015年12月12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实施办法(试行)》的分号文件,即2015年12月17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第67号文件,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法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定义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在经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程序后,无法确定中标人,但是有散装产品可供选取,可以根据需要选取多个中标人的情况下,采用磋商方式选取合同供应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适用于以下情况:
- 经经过采购程序后,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少于三家;
- 经过专家评审后,所有竞争的供应商均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
- 经过评审后,所有竞争的供应商没有一个符合采购人需求;
- 未能找到满足采购人要求的竞争性产品;
- 因竞争性产品的结构、特点、商业秘密等原因,无法确定质量标准的情况下,采用磋商方式确定质量要求和合同供应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具体过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具体过程如下:
- 采购文件获取: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应当获取采购文件。
- 初始谈判:采购人针对参加竞争的供应商的询问,了解其产品、经验、服务能力等情况。
- the one轮磋商:根据采购人要求,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提出包括产品质量、费用、服务等方面的磋商方案。
- 再次磋商: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或其他具有产品、技术或服务能力的单位参加再次磋商。
- 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评估磋商方案,确定中标供应商。
- 合同签订:双方根据磋商的结果以及采购文件的约定签署合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优势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具有以下优势:
- 适用范围广:对于满足不了传统招投标要求的散装产品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 保障质量:采购人可以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用磋商方式确定合同供应商;
- 节省时间:可以避免传统招投标程序的较长时间;
- 选购符合需求的产品:根据需求确定最适合的产品和服务。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注意事项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还需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 公平竞争: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应当得到公平和平等的机会;
- 保密原则: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保障商业秘密的保密原则;
- 规范操作:磋商过程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操作,磋商结果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约定。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67号文件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其适用范围广泛,具有保障质量、节省时间、选购符合需求产品和服务的优势,但在实践过程中,还需遵守公平竞争、保密原则、规范操作等注意事项,以确保政府采购行为公正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