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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规范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5-16 13:15:22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期,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于2024年5月20日正式执行,适用于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该《通知》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收费期限、空置房优惠政策、临时停车服务费、公共能耗和电梯运行费、非机动车集中充电收费、装饰装修收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收费公示方面《通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长期公示物业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优惠政策及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资料,自觉接受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收费期限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人防车位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可以采取预收方式,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优惠政策方面《通知》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六个月(含)以上的普通住宅物业,业主应当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减免30%交纳空置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减免时限和具体标准。

《通知》明确住宅管理区域内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未使用的已售(租)车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减免30%交纳空置期间的汽车停放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减免时限和具体标准。

临时停车服务费方面《通知》明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室外临时停放的各类轿车、小型汽车,业主的在2小时内免交临时停放费,非业主的在1小时内免交,合同约定免费停放时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超出免费时段,临时停放的各类轿车、小型汽车每次收费2元;小客车、2.5吨以下货车每次3元,2.5吨以上货车每次6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室内临时停放的各类轿车、小型汽车每次3元。上述每次计费周期为每次12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临时停放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通知》明确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行政执法、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临时停放的车辆不得收取停放费。

公共能耗和电梯运行费方面《通知》明确公共能耗费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消防系统等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缴的费用,应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方式向全体业主分摊收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或单独列支的,不得重复计费。

《通知》明确电梯运行费是电梯日常运行的能耗、一般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责任保险,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电梯起始层的住户免收电梯运行费。带有地下车库且电梯从地下车库到达本层的一楼住户,其电梯运行费按不高于一楼的建筑面积的80%收取;一楼以下没有专有(产权、使用权)面积的或户内有楼梯能够到达专有面积的免收电梯运行费。

《通知》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代收代缴的公共能耗费、电梯运行费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进行核算,并将核算结果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结算代收代缴费用。

非机动车集中充电方面《通知》明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非机动车集中充电设施的服务者,可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包含电费和服务费,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列示。服务费应体现集中充电公益性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服务提供者协商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装饰装修方面《通知》明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事项、约定装修保证金等内容。装修完毕未违反装修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如数退还装修保证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装饰、装修产生的装潢、建筑垃圾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清运公司清运,并承担清运和处置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装饰(修)企业(工人)收取其他费用。

执法主体方面《通知》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本《通知》规定收费的,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策划:梁霞 拟稿:周璇)

 

原文地址:http://yzzjj.yangzhou.gov.cn/yzcxjsj/gzdt/202405/2bcdb0c07c8745ca878fba5e4cf2e9e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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