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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征求调整《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部分条款意见的公告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5-15 12:35:17

为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未使用预售款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引起交易风险,切实保障买受人权益,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第三章第七条第(三)款原内容:“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调整为:“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预售期间,出卖人未使用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共同约定履行。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自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20日止。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至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讯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805室;邮编:515000;电话:0754-88465839、88461937)。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1日

 

原文地址:https://www.shantou.gov.cn/zjj/zwgk/gggs/content/post_2333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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