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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5-06 10:26:03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全面贯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持续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现就2024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专项检查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二)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以下简称在建项目)。

二、检查重点

(一)市场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的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参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按照要求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及要求检测机构不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取样、制样、送检并建立台账,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监理单位未对检测计划(方案)审核、不按规定进行见证、旁站等行为;检测机构低价承揽或签订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检测合同;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未按要求设置,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业务。

(二)检测行为

1.检测机构。未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未按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活动;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套改原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信息或篡改、伪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未有效实施对检测分支机构的管理。

2.检测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结论错误,或采用错误、失效的检测标准;因玩忽职守,在检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检测原始记录数据与检测报告数据完全不符或检测报告无原始记录支撑。

3.检测档案。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未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随意抽撤、涂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的。

(三)检测信息化

施工现场检测未实行举牌检测,未按要求举牌及影像留置,检测位置不能追溯;未建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验室未安装视频监控或通过故意遮挡等导致不能反映实际实验室检测行为的;检测机构、在建项目未按要求全面启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四)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

督促本区域内检测机构、在建项目按要求全面启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及时上传相关信息;督促本区域内检测机构、在建项目按本通知要求实施自查自纠情况;对本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在建项目开展专项检查情况;对本区域内检测机构、人员以及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情况;对本区域内施工现场检测治理常态化开展。

三、专项检查

(一)自查自纠(2024年5月10日前)

各检测机构和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逐一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报送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区县检查(2024年5月31日前)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在建项目开展全覆盖检查,规划区范围内的在建项目由市工程质量中心开展全覆盖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并加强信用监管,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请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将检查情况汇总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余凌;联系电话:17743272270;QQ:781729443)

(三)市级督导检查(2024年7月10日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专项检查组织不力、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严、问题督促整改不及时等情况纳入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绩效评价内容。要充分运用市级检查专家库专业力量,精准打击检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全市检测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并对上一年度检查出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在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家检测机构抽取不少于两个见证取样检测关联在建建设工程项目。对检查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并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给予信用扣分,对严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定的,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依法依规予以“通报曝光、移送处罚、提级督办、限制执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巩固专项检查质效。以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实绩推动专项检查工作走深走实,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解决问题的实际成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针对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科学安排,明确专项检查工作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对建设单位不按要求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取样、制样、送检;监理单位未对检测方案审核、不按规定进行见证、旁站;检测机构超资质承揽业务;不按规范标准开展检测;检测数据、档案不能溯源;现场检测痕迹不能与报告位置对应;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报告等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要重点检查。加强对涉及防火安全检测项目的检查,如:防火涂层厚度检测、不延燃试验、燃烧性能试验等。

(三)强化督导检查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和监督检查,按照专项检查目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加快工作推进。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并结合省厅检测信用监管平台加强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对问题较多、管理混乱的检测机构要加强约谈提醒,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移送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要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施行过渡期内检测市场的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四)严肃工作纪律

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市政府十二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工作纪律。要依法依规开展检查,不得隐瞒、歪曲事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依法依规予以闭环管理。

附件:1.2024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专项检查表(区县管理部门)

2.2024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专项检查表(在建项目)

3.2024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专项检查表(检测机构)

附件1、2、3.docx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3日

 

原文地址:http://zjj.luzhou.gov.cn/xwzx/tzgg/wjtz/content_102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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