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资阳市招投标管理条例是为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招投标中出现不正当行为,保护各方的利益,推进资阳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正、公平、诚信、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和完善,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招投标中出现不正当行为,保护各方的利益,推进资阳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资阳市境内依法组织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及履行公告发布手续。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开展招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招标范围、项目标准、评标办法及时间节点等招标细则。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违法使用。
第三章 投标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发出询问,而后进行投标。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信用、公正、公平、诚信等原则,确保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应当存在任何不利于招标的行为。
第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利用他人的商业机密或竞争信息,妨害他人开始或继续从事投标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九条 开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组织,并在招标公告中披露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评标委员会的公正、公平。
第十条 开标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开标工作,身兼评标委员的人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公开、透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按照经笔录确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意见和得分计算方式,依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记录评审结果。
第五章 中标与履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对中标人合法、合理的资质、技术、财务等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与合同实质部分有关的条款上与中标人达成书面合同,并记载于投标文件中。
第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合同条款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监督和检查工作应当由投诉人、政府和招标人等合法主体共同开展,对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操纵市场等行为严格查处。
第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招投标行为开展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公正、透明。
第十七条 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有效地实施资阳市招投标管理条例,有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公平、诚信、竞争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资阳市招投标管理条例全文
资阳市招投标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资阳市的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护投标人、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阳市的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防止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护投标人、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招投标活动,是指采购人或者招标人自主在所有可能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群体中进行的有奖性、文明竞争、公开透明的标的物或者服务需求收集、研究、合理评价和确定标的物、服务程序。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抽签方式不得用于资阳市政府或者其部门管辖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招投标活动的;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行贿、受贿、侵占、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贪污国有资质产的;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招标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限制或者排除竞争者的;
(四)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文件或者说明中作虚假陈述的;
(五)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或者其他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文件或者说明中标明的费用、报价或者费率等有不合理局部的;
(六)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行使不正当手段参加招投标活动的。
第二章 招标人或者采购人
第六条 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织和实施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应当在同一媒介或者不同媒介上宣传招标和采购需求。
第八条 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应当向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提供准确、完整、明确的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和说明。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品牌、型号、技术标准和技术指标等要求。但应当是为实现采购目的必需的,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加强竞争限制竞争,并采取合理、透明、非歧视性的方式。
第十条 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应当公正评审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投标或者提供的文件,遵循技术先进、费用合理、合同条款公正等评审原则,按照相应程序推选中标人或者合格供应商。
第三章 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采购人组织招投标活动时,应当向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提供准确、完整、明确的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和说明。
第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透明、文明竞争的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规定,确保投标或者参加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或者参加采购活动时,按实际情况提供准确、真实、完整、合规、合法的资料、证明和承诺。
第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应当认真组织招投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投标或者参加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投标活动真实、合法、合规。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已经发布的各类招投标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对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不准确、不清楚或者涂改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有权请求澄清,并提出修改或者补充意见,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该及时予以答复、改正或者补充。
第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发现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本条例的,应当进行书面投诉或者报告,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约束、纠正、制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其他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对其提出投诉,或者其他权利主体举报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示;
(二)扣押保证金;
(三)暂停招标人或者供应商在征集同种类标的时的投标资格或者接受采购的资格;
(四)取消投标人或者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或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邀请的资格;
(五)注销资质;
(六)罚款;
(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其他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或者招标人或者采购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阳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资阳市招投标管理条例是为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招投标中出现不正当行为,保护各方的利益,推进资阳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正、公平、诚信、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和完善,规范招投标行为,防止招投标中出现不正当行为,保护各方的利益,推进资阳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资阳市境内依法组织进行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及履行公告发布手续。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开展招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招标范围、项目标准、评标办法及时间节点等招标细则。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投标人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违法使用。
第三章 投标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发出询问,而后进行投标。
第七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信用、公正、公平、诚信等原则,确保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应当存在任何不利于招标的行为。
第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利用他人的商业机密或竞争信息,妨害他人开始或继续从事投标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九条 开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组织,并在招标公告中披露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评标委员会的公正、公平。
第十条 开标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开标工作,身兼评标委员的人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公开、透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按照经笔录确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意见和得分计算方式,依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记录评审结果。
第五章 中标与履行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对中标人合法、合理的资质、技术、财务等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与合同实质部分有关的条款上与中标人达成书面合同,并记载于投标文件中。
第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合同条款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监督和检查工作应当由投诉人、政府和招标人等合法主体共同开展,对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操纵市场等行为严格查处。
第十六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招投标行为开展监管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公正、透明。
第十七条 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有效地实施资阳市招投标管理条例,有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公平、诚信、竞争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