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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3-13 20:24:44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市建筑节能综合事务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18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2〕9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288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工作,强化各方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大力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提升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综合事务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管理,坚决遏制生产和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质量责任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责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的总体管理责任,设计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结构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监理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责任。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采购、生产、入场过程管理

(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采购单位要采购、使用依法设立并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采购单位要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要注明产品标准、强度、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和强度评定方法,特别要注明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砂的来源和氯离子含量的质量要求。采购单位要及时建立预拌混凝土采购工作信息台账,信息主要包括预拌混凝土的供货单位、采购合同、供货品种、数量、日期等。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供货合同,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环境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严格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质量检验、使用台账,记录原材料的供货单位、产地、品种、数量等信息,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重点加强对混凝土用砂石原材料的检验,特别是混凝土用砂氯离子含量检验。原材料除了要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抽样自检外,还要定期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

采购单位要派专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址、原材料来源和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并填写检查记录。

(三)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入场验收过程的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随车及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包括混凝土送货单、混凝土生产信息登记回执、混凝土施工配料通知单和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用砂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施工单位要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验收,逐车核查混凝土各项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实行见证取样。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要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并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一是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二是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三是现场检测混凝土的坍落度和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等。

四、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综合事务中心及市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要将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摆在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主动担当作为,结合工作实际联合相关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着力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一要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对于不符合《广东省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规定》,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等的企业,严禁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二要严格生产过程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把强化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重点工作来抓。三要严格执行质量巡查制度,结合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对砂石、水泥、外加剂等原材料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整改,对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四要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行为,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并向社会曝光;对使用无资质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和责任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五、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筑节能综合事务中心及市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采取设立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共同提升预拌混凝土质量。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提供商品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有效线索,我局将会同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一时间核实线索,严肃查处。我局承诺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保护举报人隐私,确保举报人信息安全。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3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建信科,邓远,0759-3588038;质安科,吴远宏,0759-358805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pdf

 

原文地址: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fw/bmdh/jsxxw/zwgk/bmwj/qtwj/content/post_18818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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