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给水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建筑条例》编制的地方性标准。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给水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一章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给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2 基本原则
给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保证供水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满足用户用水需求,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消防用水等;
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给水效率,节约水资源;
保护环境,减少水污染;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1.3 技术指标
给水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供水压力:根据用水需求和建筑物高度确定,一般为0.15~0.6MPa;
供水流量:根据用水定额和用水器具数量计算,
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公共场所卫生规范》(GB 16297);
供水可靠性:根据用水要求,采用适当的备用水源和供水方式,保证供水可靠。
第二章 给水系统
2.1 系统组成
给水系统一般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水源:自来水、地下水、雨水等;
输水管道:将水源输送到建筑物;
储存设施:蓄水池、高位水箱等,用于储存水源;
加压设备:水泵、增压泵等,用于提高供水压力;
控制设备:阀门、流量计等,用于控制和监测给水系统;
用水器具:水龙头、坐便器等,用于用水。
2.2 给水方式
给水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直供式:水源直接输送到建筑物,不设储存设施;
间接式:水源输送到储存设施,再由储存设施供水给建筑物;
混合式:既有直供,又有间接供水。
2.3 给水管道
给水管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材质: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管道材料,如镀锌钢管、不锈钢管、PVC管、PE管等;
管径:根据供水流量和压力计算确定,
布置:管道应合理布置,便于安装和维护;
连接: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如法兰连接、焊接等;
防腐: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防止腐蚀。
2.4 储存设施
储存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容量:根据用水需求和供水方式计算确定;
材质: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材料,如混凝土、钢筋混凝土、不锈钢等;
防渗:储存设施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
清洗:储存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水质卫生。
2.5 加压设备
加压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型号:根据供水流量和压力计算确定;
性能:加压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性能,满足供水需求;
安装:加压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便于操作和维护。
2.6 控制设备
控制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种类:包括阀门、流量计、水表等;
功能:控制和监测给水系统,保证供水安全和可靠;
安装:控制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
第三章 生活用水系统
3.1 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定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和不同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情况下,住宅的用水定额为150~200L/人·日,公共建筑的用水定额为100~150L/人·日。
3.2 用水器具
用水器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种类:包括水龙头、坐便器、洗脸盆等;
性能:用水器具应具有良好的性能,
安装:用水器具应安装在便于使用和维护的位置。
3.3 给水管道
给水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的要求。
3.4 储存设施
储存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的要求。
3.5 加压设备
加压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四节的要求。
3.6 控制设备
控制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五节的要求。
第四章 生产用水系统
4.1 用水定额
生产用水定额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生产工艺和不同生产规模确定。
4.2 用水器具
用水器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种类:包括生产用水龙头、洗眼器等;
性能:用水器具应具有良好的性能,满足生产用水需求;
安装:用水器具应安装在便于使用和维护的位置。
4.3 给水管道
给水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二节的要求。
4.4 储存设施
储存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三节的要求。
4.5 加压设备
加压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四节的要求。
4.6 控制设备
控制设备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五节的要求。
第五章 消防用水系统
5.1 用水定额
消防用水定额根据不同建筑类型、不同建筑高度和不同防火等级确定。
5.2 用水器具
用水器具包括室内消防栓、室外消防栓、喷淋系统、消火栓箱等。
5.3 给水管道
给水管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材质:采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管道材料,如镀锌钢管、不锈钢管、铸铁管等;
管径:根据消防用水流量和压力计算确定,满足消防用水需求;
布置:管道应合理布置,便于安装和维护;
连接: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如法兰连接、焊接等;
防腐: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防止腐蚀。
5.4 储存设施
储存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消防用水定额和消防供水时间计算确定。
5.5 加压设备
加压设备包括消防水泵、增压泵等。消防水泵的流量和压力应根据消防用水需求计算确定。
5.6 控制设备
控制设备包括阀门、流量计、水表等。控制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
第六章 雨水利用系统
6.1 适用范围
雨水利用系统适用于有条件的建筑物,如住宅、学校、办公楼等。
6.2 原理
雨水利用系统利用屋面或其他集水面的雨水,经过收集、净化处理后,用于非饮用水的用途,如冲洗马桶、浇灌绿化等。
6.3 系统组成
雨水利用系统一般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集水系统:屋面或其他集水面的排水系统;
储存设施:雨水收集池、蓄水池等;
净化处理设施:过滤器、消毒装置等;
供水系统:管道、水泵等。
6.4 设计要求
雨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集水面积:根据雨水利用量和当地降雨量计算确定;
储存容量:根据雨水利用量和供水时间计算确定;
净化处理:雨水应经过适当的净化处理,以满足非饮用水用途的要求;
供水系统:供水系统应合理布置,便于安装和维护。
第七章 验收
7.1 验收内容
给水系统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给水管道:管道的材质、管径、布置、连接等;
储存设施:容量、防渗性、清洗等;
加压设备:型号、性能、
控制设备:种类、功能、
用水器具:种类、性能、
相关记录: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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